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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GC
0003
S-2019
熟红薯干
2019
红薯
Q/LGC 0003S-2019 I 04.02.02.08 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GC 0003S-2019 代替 Q/LGC 0003S-2018 熟红薯干 2019-06-15发布 2019-06-15实施 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LGC 备 案 号:13180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有效日期:2024年08月19日 Q/LGC 0003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和行业标准NY/T 708甘薯干。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Q/LGC 0003S-2018熟红薯干。本标准与Q/LGC 0003S-2018熟红薯干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产品保质期。本标准由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永军、徐军、吴艳君。本标准于2019年06月15日由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温永军温永军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6月15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GC 0003S-2018熟红薯干。Q/LGC 0003S-2019 2 熟红薯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红薯干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红薯为原料,经清洗、蒸煮、去皮、切制、烘干、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制成的熟红薯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2 蜜饯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3104 甘薯(地瓜、红薯、白薯、红苕、番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 技术要求 Q/LGC 0003S-2019 3 3.1 原料要求 3.1.1 红薯应洁净、无虫蛀、无腐烂、无薯芽,具有正常的色泽、气味,应符合 LS/T 3104、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原品种固有色泽、保质期内可有糖在其表面晶析产生的白色粉状物 形态 形状、大小均匀 气味和滋味 具有红薯干的自然风味,适口性好,无其它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打开包装,将样品放于白色瓷盘中,用目测,鼻嗅、口尝方法检验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35.0 GB 5009.3 总糖(以葡萄糖计)/(%)30.0 GB/T 10782 铅(以Pb计)/(mg/kg)0.8 GB 5009.12 注: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项 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GB/T 4789.24 执行 3.5 净含量 Q/LGC 0003S-2019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采用(散装)销售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出厂检验 5.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2kg。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1份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检验抽样按GB 4789.1、GB/T 4789.24规定执行。5.2.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5.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 型式检验 5.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随机抽取一批,抽样数不得低于12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2kg。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1份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检验抽样按GB 4789.1、GB/T 4789.24规定执行。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5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Q/LGC 0003S-2019 5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和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6.1.2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包装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包装捆扎结实,在运输、搬运、贮存和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6.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6.4 运输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按包装、季节和贮存条件不同标示产品保质期,具体标明在标签上,符合 GB 7718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