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MCH
0007
S-2020
复合调味酱
2020
复合
调味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CHQ/MCH 0007S-2020复合调味酱2020-12-20 发布2021-01-20 实施陆陆丰丰市市妙妙厨厨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5000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0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CH 0007S-2020I前前言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订。本标准由陆丰市妙厨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陆丰市妙厨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少语。本标准是首次发布。Q/MCH 0007S-20201复合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535大豆油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泡椒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MCH 0007S-20202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T 38581香菇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C/T 3205虾皮SC/T 3207干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 虾贝辣酱以大豆油、虾干、大蒜、泡椒、红娘鱼、红油豆瓣、辣椒干、干贝、鸡精调味料、味精、白砂糖、食用香料、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为原料,经挑选、泡洗、沥干、油炸、搅拌、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虾贝辣酱。3.2 香贝虾酱以大豆油、菜脯、虾干、干贝、红娘鱼、尖虾干、银鱼干、虾皮、马鲛鱼干、鱿鱼干、香菇、墨鱼干、章鱼干、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为原料,经挑选、泡洗、切粒、沥干、油炸、搅拌、调味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香贝虾酱。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和 GB 2716 的要求。4.1.2虾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3大蒜:应品质正常,无异味。4.1.4泡椒: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4.1.5红娘鱼:应品质正常,无异味。4.1.6红油豆瓣:应符合 GB 2718 的要求。4.1.7辣椒干:应符合 GB/T 30382 的要求。4.1.8干贝:应符合 SC/T 3207 和 GB 10136 的要求。4.1.9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要求4.1.10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11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要求。4.1.12食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Q/MCH 0007S-202034.1.13菜脯: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4.1.14尖虾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15银鱼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16虾皮:应符合 SC/T 3205 的要求。4.1.17马鲛鱼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18鱿鱼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19香菇:应符合GB/T 38581和GB 7096的要求4.1.20墨鱼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21章鱼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22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要求。4.1.23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要求。4.1.2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良好、不变色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霉变、无霉斑白膜、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95酸价(KOH)/(mg/g)3过氧化值/(g/100g)0.25铅(以Pb计)/(mg/kg)0.9镉(以Cd计)/(mg/kg)0.1甲基汞/(mg/kg)0.5总砷(以As计)/(mg/kg)0.5无机砷(以As计)/(mg/kg)0.5氨基酸态氮/(g/100g)2.0铬/(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mg/kg)4.0多氯联苯/(mg/kg)0.5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致病菌限量Q/MCH 0007S-202044.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4.5.1 食品添加剂的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按GB 31644规定的方法检测。6.2 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6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总砷、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8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6.2.9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MCH 0007S-202056.2.10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限量6.3.1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的第二法测定。6.4 净含量按JJF 1070 中的要求检验。7检验规则7.1 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进行检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7.2 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2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每批产品出厂必检项目,其它项目做不定期抽检。7.3 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及标签。7.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和数量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的不同部分,每批按3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型式检验中致病菌抽样数目应符合GB 29921的样品数量。7.6 判定规则7.6.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7.6.1.1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检验合格。7.6.1.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7.6.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7.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合格。7.6.2.2型式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Q/MCH 0007S-202067.7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具有资质的、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后,由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判定。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与标志销售包装上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产品的外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8.2 包装内包装材料采用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包装应困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受潮、外来污染。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库房内。严禁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同库贮存。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8.4.2 在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