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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KJ
0027
S-2019
香炸粉
2019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KJQ/LKJ 0027S-2019代替Q/LKJ 0027S-2016香炸粉2019-01-01 发布2019-02-01 实施惠惠州州市市乐乐口口佳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30129S-2018备案日期:2018年11月27日Q/LKJ 0027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代替Q/LLKJ 0027S-2016 香炸粉。本标准与Q/LLKJ 0027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惠州市乐口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文平。Q/LKJ 0027 S-20191香炸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炸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和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香辛料、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柠檬黄,经混合、搅拌加工制成的香炸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5 小麦粉GB 1886.2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4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磷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55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Q/LKJ 0027 S-201923.1 原辅料要求3.1.1 小麦粉:应符合 GB 1355 的规定。3.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3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7 的规定。3.1.4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5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6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3.1.7 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57 的规定。3.1.8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90 的规定。3.1.9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或者白色组织形态疏松的粉末状,无结块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特有香气,无不良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 分/(%)14黄曲霉毒素B1/(g/kg)5铅(以Pb计)/(mg/kg)0.1苯并a芘/(g/kg)5.0灰分(干基)/(%)5.03.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治理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5 食品添加剂要求Q/LKJ 0027 S-201933.5.1 食品添加剂的治理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表3 的规定。表 3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最大使用量使用品种最大使用量(g/kg)碳酸氢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柠檬黄0.3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5.0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少量样品于干净的干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柠檬黄按 GB/T 5009.3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按 GB 5009.8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测定。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Q/LKJ 0027 S-20194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定量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相关规定。7.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包装7.2.1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的要求。7.2.2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的要求。7.3 运输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应轻拿轻放,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Q/LKJ 0027 S-20195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离地,离墙。7.4.2 符合规定的条件,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