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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AME
0004
S-2021
艾米尔代用茶
2021
米尔
用茶
Q/LAME0004S-2021临夏市艾米尔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LAME临夏市艾米尔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市艾米尔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21-02-01 发布2021-02-01 实施艾米尔代用茶Q/LAME0004S-2021目次前言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产品分类 14技术要求 25食品添加剂 26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27检验规则 2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9保质期 3Q/LAME0004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临夏市艾米尔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世俊本标准于2021年02月0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AME0004S-20211艾米尔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艾米尔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红枣、贡菊、苹果干、梨干、香蕉干、葡萄干、菠萝干、玫瑰花、芝麻、核桃仁、杏干、桂圆、冰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蜂蜜中两种以上为原料,经配料、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艾米尔代用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枸杞GB/T 20359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冰糖GB/T 35884赤砂糖GB/T 35888方糖GH/T 1091代用茶LY/T 1922核桃仁DBS62/00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苦水玫瑰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LAME0004S-2021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2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3 贡菊:应符合GB/T 20359的规定。3.1.4 苹果干、梨干、香蕉干、葡萄干、菠萝干、杏干、桂圆: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3.1.5 玫瑰花:应符合DBS62/002的规定。1.1.1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1.1.2 核桃仁:应符合LY/T 1922的规定。1.1.3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1.1.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1.1.1 赤砂糖:应符合GB/T 35884的规定。1.1.2 方糖:应符合GB/T 35888的规定。1.1.3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品种应有的色泽。GH/T 1091滋味和气味浸泡液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清香,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各品种应有的形态,以许有少量碎粒存在。杂质无正常视力下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标准水分,g/100g15.0GB 5009.3总灰分,g/100g6.0GB 5009.4注:注:理化指标不检测冰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蜂蜜。3.4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标准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30GB 5009.34注:注: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Q/LAME0004S-20213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4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Q/LAME0004S-20214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