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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ZT
0001
S-2019
压片糖果
2019
压片
糖果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KZTQ/KZT 0001S-2019压片糖果2019-07-01 发布2019-07-15 实施康珍堂医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20020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5日Q/KZT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康珍堂医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康珍堂医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珂。本标准于2019年7月1日首次发布。Q/KZT 0001S-20191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乳糖、人参(人工种植)提取物、黄精提取物、枸杞提取物、蛹虫草提取物、西瓜粉、米糠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大豆提取物、食用淀粉、硬脂酸镁、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红花黄、姜黄、二氧化硅(加工助剂)为辅料,经配料、混匀、制粒、干燥、压片、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姜黄GB 1886.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1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9112米糠油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KZT 0001S-20192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人参(人工种植)提取物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和 GB/T 29602 的要求。3.1.2蛹虫草提取物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和 GB/T 29602 的要求。3.1.3黄精提取物、枸杞提取物、大豆提取物、西瓜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1.4米糠油应符合 GB/T 19112 的要求。3.1.5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要求。3.1.6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7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要求。3.1.8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要求。3.1.9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9 的要求。3.1.10红花黄应符合 GB 1886.61 的要求。3.1.11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要求。3.1.12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性状片状或粒状,大小一致,无明显麻面,无裂缝,无明显变形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4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KZT 0001S-20193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将样品放在白色瓷盘中,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通过鼻嗅、口尝检验样品的滋气味。5.2理化指标5.2.1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要求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包装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按 5进行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 15 包或盒。随机抽取的 15 包或盒样品,其中 5 包或盒用于感官、理化检测,5 包或盒用于微生物检测,5 包或盒或用于留样备查。6.4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6.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检验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 3.4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6.4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不按本标准规定条件进行运输、贮藏而造成的产品变质、由运输、贮藏的单位负责。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产品运输包装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Q/KZT 0001S-201947.2标签产品销售包装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新资源原料的公告的相关要求。7.3包装7.3.1产品塑料内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要求。7.3.2运输外包装采用的瓦楞纸箱包装应 GB/T 6543 的要求。7.4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防止暴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载。7.5贮存产品应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的仓库中,离墙10cm,离地10cm存放。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注意防晒、防雨、防潮。7.6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