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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Z 0001 S-2019 果味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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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Z 0001 S-2019 果味饮料 2019 果味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ZZQ/LZZ 0001S-2019果味饮料2019-04-30 发布2019-04-30 实施潮州市潮安区乐滋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ICS:备案号:备案号:4451017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1日Q/LZZ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乐滋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珂、陈传鑫。本标准于2019年04月30日首次发布。Q/LZZ 0001S-20191果味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原料,饮用水经过滤工序处理后,配以卡拉胶、魔芋粉、阿斯巴甜、柠檬酸、柠檬酸钠、安赛蜜、甜蜜素、L-苹果酸、山梨酸钾、乙基麦芽酚、柠檬黄、胭脂红、日落黄、亮蓝、食品用香精,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椰纤果、羧甲基纤维素钠、三氯蔗糖、苯甲酸钠、氯化钾,经混合配制、灌装、灭菌等工艺制成的常温下呈液态的果味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1886.2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Q/LZZ 0001S-20192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494魔芋粉NY/T 1522椰子产品 椰纤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3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5椰纤果:应符合 NY/T 1522 的规定。3.1.6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7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8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9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3.1.10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11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规定。3.1.12胭脂红:应符合 GB 1886.220 的规定。3.1.13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规定。3.1.14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15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16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7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9L-苹果酸:应符合 GB 1886.40 的规定。3.1.20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21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22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3.1.23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色泽呈本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酸甜可口,呈水果特有的气味,酸甜适口,无异味,无异臭状态产品呈均匀液态,允许有果肉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0.1Q/LZZ 0001S-20193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mL0.14.0铅(以Pb计),mg/L0.3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GB/T 4789.21执行。表4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沙门氏菌500注1: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符合表 1 的要求。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执行。5.2.2总酸按GB/T 12456规定执行。5.2.3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执行。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执行。5.3.3霉菌、酵母Q/LZZ 0001S-20194按GB 4789.15规定执行。5.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执行。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 2kg(不少于 24 个包装),分成 2 份,1 份为检验用(20 个包装),1 份备查(4 个包装)。6.3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净含量。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 3.2 条3.6 条及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7.1.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1.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 GB 7718 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7.1.3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及联系电话。7.1.4添加阿斯巴甜应注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Q/LZZ 0001S-201957.1.5预包装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7.2包装7.2.1采用塑料瓶或杯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2.2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2.3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低于 10cm。7.4.3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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