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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TY 0001 S-2019 长汀豆腐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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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TY 0001 S-2019 长汀豆腐皮 2019 长汀 豆腐皮
Q/LYTY 龙 岩 市 田 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企 业 标 准 Q/LYTY 0001S-2019 代替 Q/LYTY 0001S-2016 长汀豆腐皮 2019-03-18 发布 2019-03-28 实施 龙岩市田园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LYT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长汀豆腐皮尚无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中产品的特征性指标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制定。卫生指标执行 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LYTY 0001S2016。本标准与Q/LYTY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龙岩市田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龙岩市田园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茂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TY 0001S2019 1 长汀豆腐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汀豆腐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大豆、水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过滤、煮沸分锅、出皮晾干、覆浆、晒干或烘干、包装工艺制成的长汀豆腐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TY 0001S2019 2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组织形态 基本等长对折的长条状。色 泽 微黄色至浅黄色。表面有光泽,靠近尾部颜色略深,允许少部分带有赤褐色斑块,不得有霉变。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浓郁豆香风味,不得有酸霉味等其他不良异味。杂 质 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12.5 蛋白质/(g/100 g)40.0 铅(Pb)/(mg/kg)0.5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去其外包装,置于洁净白色搪瓷盘中,在明亮自然光下,观察其组织形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TY 0001S2019 3 5.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班次加工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在每批包装完好的产品中按包装箱总数的3%随机抽取,再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2袋,随机抽取不少于8袋或总重量不少于2 kg的样品。样品分为2份,1份送实验室检验,1份留样备查。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c)原辅材料来源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厂三个月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若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对该批次产品加倍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 销售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求。6.2 包装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物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使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6.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防止曝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潮湿、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6.5 保质期 未开封的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7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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