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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CAM 0005 S-2021 固体复合调味料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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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CAM 0005 S-2021 固体复合调味料粉 2021 固体 复合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003S-2021Q/NCAM 宁 夏 草 原 阿 妈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CAM 0005S2021 固体复合调味料粉 2021-01-07 发布 2021-01-07 实施 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CAM 0005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依据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制定。本标准代替Q/NCAM0005S2017固体复合调味料粉。本标准与Q/NCAM0005S2017比较变化如下:修改了产品适用范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检验方法;修改了烧烤调味料粉的定义;删减了微生物指标;修改了出厂检验取样要求及出厂检验项目;修改了保质期;本标准由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式东、刘振兴、陈树霞、海玉财。不标准有效期五年。Q/NCAM 0005S2021 2 固体复合调味料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花生碎、大豆粉、芝麻、香辛料等辅料及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香料、二氧化硅、辣椒红等食品添加剂,经过配料、混合加工成各式风味、不同用途的非即食固体复合调味料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准添加剂使用标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用途分为以下两类:a)烧烤调味料粉:用于烧烤时腌制肉类和蔬菜或是用于烧烤过程中调味的固体复合调味料;Q/NCAM 0005S2021 3 b)烹调调味料粉:用于烹调食物时的粉状固体复合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4.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4.1.1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规定。4.1.3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规定。4.1.4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规定。4.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4.2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复合调味料粉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明显的各类香辛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霉变味及其他异味 形态 粉状,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烧烤调味料粉 烹调调味料粉 食盐(以氯化钠计),%35 75 水分,%15 酸不溶性灰分,%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4.44.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规定。Q/NCAM 0005S2021 4 4.54.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6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清洁白瓷盘中用目测、鼻嗅、品尝方法进行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6.4 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按照 5 点取样法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等量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备份留样;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明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盐。7.4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c)新产品投产时;d)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e)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Q/NCAM 0005S2021 5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塑料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2005)第 75 号。6.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6.3 运输 6.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6.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6.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以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不超过24个月,具体见产品标签所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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