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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JJY 0001 S-2021 花露酒烧(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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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JJY 0001 S-2021 花露酒烧配制酒 2021 花露 配制
宿 迁 市 洋 河 镇 老 窖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LJJY 0001S-2021 花露酒烧(配制酒)2021-07-23 发布 2021-08-07 实施 宿迁市洋河镇老窖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LJJ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8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0 6Q/LJJ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计)0.1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0.2mg/kg。本标准由宿迁市洋河镇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峰。本标准于2021年7月20日首次发布。J S Q BQ/LJJY 0001S-2021 1 花露酒烧(配制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馏酒配制酒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浓香型白酒为主要原料,经用约10%的米酒、重瓣玫瑰花、饮用水,勾兑、过滤而制成的花露酒烧(配制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0第3号文 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浓香型白酒应符合GB/T 10781.1的规定。3.1.3 米酒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3.1.4 重瓣玫瑰花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0第3号文的规定 J S Q BQ/LJJY 0001S-2021 2 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香气 具有浓郁的香气 气 味 酒体柔和谐调、香气持续、绵甜爽净、余味较长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 35.055.0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0.40 GB/T 10345 己酸乙酯,g/L 0.63.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2.00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甲醇b,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 8.0 GB 5009.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为1.0%VOL。b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净含量和标签。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式生产后,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BQ/LJJY 0001S-2021 3 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 规定的全部项目。4.3 组批与抽样 4.3.1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4.3.2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L(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3L(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 判定 产品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定该次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以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判定该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 5.1.1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2757、GB 7718 的规定。标签上应注明: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日期标示和贮存说明、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5.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5.1.3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2.2 包装容器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5.2.3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5.2.4 外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5.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强烈振荡。运输工具应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日晒雨淋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场所,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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