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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
0007
S-2022
青芥辣粉
2022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KT 0007S-2022 2022-05-01 发布 2022-05-15 实施Q/KT 开平市葵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青芥辣粉 备案号:4407023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KT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开平市葵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锦亮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5 月 1 日 Q/KT 0007S-2022 1 青芥辣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芥辣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根粉、食用淀粉、香辛料、柠檬酸、柠檬黄铝色淀、亮蓝铝色淀中的两种或多种为原料,经配料、搅拌、包装而成的青芥辣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铝色淀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铝色淀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H/T 1174 脱水辣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Q/KT 0007S-2022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辣根粉应符合 GH/T 1174 的规定。3.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的规定。3.1.5 柠檬黄铝色淀应符合 GB 4481.2的规定。3.1.6 亮蓝铝色淀应符合 GB 1886.218的规定。3.1.7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性 状 粉状,不结块,无霉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3 铅(以Pb 计),mg/kg 2.9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Q/KT 0007S-2022 3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31644 中 3.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500g 且不少于10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Q/KT 0007S-2022 4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000 g 且不少于 10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 3.2、3.3、3.4、3.6 的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采用的塑料容器应符合 GB 4806.7,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T 10004 或GB/T 21302,玻璃容器应符合GB 4806.5 的规定。7.2.2 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 运输 Q/KT 0007S-2022 5 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离墙离地 10cm 或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7.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