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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RBE 0001 S-2021 参佛莱茯明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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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RBE 0001 S-2021 参佛莱茯明粉固体饮料 2021 参佛莱茯明粉 固体 饮料
Q/KRBE西安可瑞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KRBE 0001S2021参佛莱茯明粉固体饮料2021-05-01 发布2021-06-01 实施西安可瑞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2 5 7 3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5 2 0Q/KRBE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西安可瑞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可瑞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峰、康双全。本标准批准人:康双全。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KRBE 0001S20211参佛莱茯明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参佛莱茯明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佛手、莱菔子、茯苓、荷叶、决明子、菊粉、大麦苗粉为主要原料,人参(人工种植)、佛手、莱菔子、茯苓、荷叶、决明子经过煎煮、浓缩、干燥、粉碎成细粉,再与菊粉、大麦苗粉混合均匀,装袋、封口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调饮用的参佛莱茯明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Q/KRBE 0001S20212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的公告(2012 年 第 8 号)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3术语定义3.1参佛莱茯明粉固体饮料以人参(人工种植)、佛手、莱菔子、茯苓、荷叶、决明子、菊粉、大麦苗粉为主要原料,人参(人工种植)、佛手、莱菔子、茯苓、荷叶、决明子经过煎煮、浓缩、干燥、粉碎成细粉,再与菊粉、大麦苗粉混合均匀,装袋,封口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调饮用的产品。该产品取“人参(人工种植)”、“佛手”、“莱菔子”、“茯苓”、“决明子”中的文字及产品属性固体饮料来组合命名为“参佛莱茯明粉固体饮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4.1.2 茯苓、莱菔子、佛手、荷叶、决明子: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4.1.3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9年第 5 号)的规定。4.1.4 大麦苗粉:应符合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 年 第 8 号)及 GB/T 29602 的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绿色至绿色性状粉末,无结块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味甜微涩,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混悬液,允许有少许沉淀,无其他异味。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KRBE 0001S20213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g/100g1.0铅(以 Pb 计),mg/kg1.0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霉菌/(CFU/g)5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4.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Q/KRBE 0001S202145.1.1 色泽、性状和杂质取被测样品约 5g 置于洁净白瓷盘上,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杂质。5.1.2 气味、滋味及冲调性取被测样品约 5g,按标签所述食用方法于透明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尝其滋味,静置 2min 后观察其冲调性。5.2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第二部分(十四)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每批随机抽取20盒产品,分作两份,一份供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公司品控部按照此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签发产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4.24.5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Q/KRBE 0001S20215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的要求时;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6.5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断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5.2 理化指标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检仍有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复检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7标签、包装、贮运、运输7.1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标注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为每日不超过24克。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14周岁以下儿童及婴幼儿。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的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包装,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外包装使用瓦楞纸板箱包装,其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贮存产品应常温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冷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按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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