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KNSW
0012
S-2022
虫草素直饮粉系列
2022
虫草
素直饮粉
系列
江 苏 康 能 生 物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KNSW 0012S-2022 虫草素直饮粉系列 2022-02-11 发布 2022-03-19 实施 江苏康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KNSW 代替 Q/KNSW 0012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5 2 1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1 8Q/KNSW 001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的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以 Pb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710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饮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标准代替 Q/KNSW 0012S-2020虫草素直饮粉系列。与 Q/KNSW 0012S-2020虫草素直饮粉系列相比修改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删除“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理化指标”中水分检验方法“GB 5009.3 第二法”修改为“GB 5009.3 第一法”“理化指标”中虫草素指标“2.0mg/袋”修改为“800ug/袋”“微生物限量”中删除“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组批与抽样”中“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修改为“同一物料同一生产线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本标准由江苏康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琨、陈娜。本标准于 2020 年 6 月首次发布,2022 年 2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KNSW 0012S2022 1 1 虫草素直饮粉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虫草素直饮粉系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赤藓糖醇、山梨糖醇、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麦芽糊精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主要原料,添加虫草素提取物(速溶粉),配以一种或一种以上下列配料:速溶黄精粉、枸杞粉、茯苓粉、枇杷果粉、胶原蛋白肽,适量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聚葡萄糖、罗汉果甜苷、瓜拉纳提取物(食用香精)、DL-苹果酸、柠檬酸,经混合、制粒或不制粒、总混、包装制成的虫草素直饮粉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9602 固体饮料 J S Q BQ/KNSW 0012S2022 2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2116 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KNSW 0007S 虫草素提取物(速溶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直饮粉 将各原辅料经混合、制粒或不制粒、总混、包装制成的可供冲泡饮用或直接食用的产品。4 分类 4.1 产品根据主要辅料的不同进行分类和命名,其命名原则为:4.1.1 以“主要原料+虫草素提取物(速溶粉)+食品添加剂”,如“赤藓糖醇+山梨糖醇+虫草素提取物(速溶粉)+瓜拉纳提取物”则命名为“虫草素直饮粉”。4.1.2 以“主要原料+虫草素提取物(速溶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辅料+食品添加剂”,如“赤藓糖醇+山梨糖醇+虫草素提取物(速溶粉)+速溶黄精粉+瓜拉纳提取物”则命名为“虫草素直饮粉”或“虫草素黄精直饮粉”。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5.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5.1.3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5.1.4 山梨糖醇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5.1.5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5.1.6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GB 31645的规定。5.1.7 虫草素提取物(速溶粉)应符合Q/KNSW 0007S的规定。5.1.8 聚葡萄糖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5.1.9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GB 1886.77的规定。5.1.10 瓜拉纳提取物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5.1.11 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5.1.12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5.1.13 速溶黄精粉、枸杞粉、茯苓粉、枇杷果粉应符合GB/T 29602的规定。5.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J S Q BQ/KNSW 0012S2022 3 3 色泽 呈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5g左右的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形态,倒入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形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虫草素,ug/袋 800 NY/T 2116 水分,g/100g 7.0 GB 5009.3 第一法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3 CFU/g 5104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2 CFU/g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 50 CFU/g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5.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规定执行。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品控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虫草素、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生产设备维修或更换时;b)正常生产一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除 5.1 以外规定的全部要求。J S Q BQ/KNSW 0012S2022 4 4 6.4 组批与抽样 6.4.1 同一物料同一生产线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生产量的千分之一,最低不少于 150g 或一个独立包装(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00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 6.5.1 产品经检验,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定为合格。6.5.2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允许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7.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所用内包装材料采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7.2.2 产品的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7.3.1 产品可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7.3.2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日晒雨淋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7.3.3 产品装卸时严禁丢甩,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清洁、阴凉通风的环境中,并有防潮、防鼠、防虫设施,不得与生鲜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4.2 产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7.4.3 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和地面,间隔应在 15cm 以上。7.4.4 购买产品后,应置阴凉干燥处贮存。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