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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NCP 0001 S-2021 西米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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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NCP 0001 S-2021 西米罐头 2021 罐头
Q/MZNCP 0001S-202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西米罐头2021-04-01 发布2021-04-10 实施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发布Q/MZNCP备案号:4401048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ZNCP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志明。本标准于2021年4月1日首次发布。Q/MZNCP 0001S-20211西米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西米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西米为主要原料,加入水、白砂糖,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西米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西米:应符合GB 2713的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要求。3.1.3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要求。Q/MZNCP 0001S-20212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甜度适中,无异味。性状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变。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内外表面无锈蚀,内壁涂料完整。杂质内容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g/100g25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20干燥物含量,g/100g30总糖(以还原糖+蔗糖计),g/100g10铅(以Pb计),mg/kg0.5锡(以Sn计),mg/kg240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干燥物含量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总糖按GB 5009.7、GB 5009.8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Q/MZNCP 0001S-20213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经厂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原料名称、产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登记工作。6.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6.3.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6.4 型式检验6.4.1 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5 抽样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6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不得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28050的规定。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食用方法、联系方式、储存条件等。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内包装材料采用马口铁罐,其质量应符合 GB/T 14251、GB 4806.9 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箱,其质量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必须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工具和容器,运输过程应加遮盖,温度控制在(0-38),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物品混装、混运。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7.4 贮存产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污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成品箱用垫板垫起,垫板与地面距离 150mm 以上,箱与墙壁距离 500mm 以上。成品箱应据生产日期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放在一起。在符合上述正常运输、贮存、保持原包装、标志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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