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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Q
0004
S-2018
固态复合调味料
2018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Q/KQ0004S-2018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600g,样品分成2份,1份作检验用,1份留作备检。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5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