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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BS
0004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021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Q/LHBS兰州火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LHBS 0004S2021代替 Q/LHBS 0004S2018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021-01-04 发布2021-01-04 实施兰兰州州火火吧吧食食品品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布Q/LHBS 0004S2021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2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45检验规则.4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7保质期.5Q/LHBS 0004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火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殿峰 万龙本标准代替 Q/LHBS 0004S-2018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与 Q/LHBS 0004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删除了在标准中未引用的标准,增加了相关微生物的检验方法标准;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的山梨酸、山梨酸钾项目及其指标;删除了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规定,修改了铅(以Pb计)的限量规定,将其降低为0.5 mg/kg;修改了理化指标和污染物限量项目的计量单位的表示方法;增加了微生物限量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增加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判定规则”中增加了微生物限量项目初检若不合格不得复检的规定;将“食品添加剂”纳入“第3章 技术要求”。本标准于2018年01月04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HBS 0004S20211半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香辛料、豆瓣酱、豆豉、食用盐、鸡精、味精、鸡粉调味料、鸡汁调味料、香菇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中的几种或全部为原料,辅以生姜、大葱、大蒜、食用菌、冰糖、芝麻、白酒或其中几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或山梨酸),经精选原辅料、配料、食用植物油和(或)食用动物油脂炒制、冷却、分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呈半固态的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Q/LHBS 0004S2021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T 11761芝麻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生姜GB/T 35883冰糖NY/T 744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B/T 10415鸡粉调味料SB/T 10458鸡汁调味料SB/T 10484菇精调味料SB/T 10513牛肉粉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 的规定。3.1.1.2 香辛料:采用 GB/T 12729.1 中规定的多种香辛料混合而成,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规定,并满足 GB/T 15691 的要求。3.1.1.3 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3.1.1.4 豆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3.1.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3.1.1.6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7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和 GB 2720 的规定。3.1.1.8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的规定。3.1.1.9 鸡汁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58 的规定。3.1.1.10 香菇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84 的规定。3.1.1.11 牛肉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513 的规定。3.1.2辅料3.1.2.1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2.2 大葱、大蒜:应符合 NY/T 744 的规定。3.1.2.3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4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Q/LHBS 0004S202133.1.2.5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2.6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7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2.8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内容物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组织形态浓稠状半固态酱体、不流动的软膏状酱体或固液混合酱体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50GB 5009.3氯化物/(g/100g)30GB 5009.44酸价(KOH)/(mg/g)4.0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5GB 5009.227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2104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Q/LHBS 0004S20214沙门氏菌500GB 4789.4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7.2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份(总量不少于5kg),5份用于微生物检验,3份用于理化检验,2份留样备查。5.3出厂检验5.3.1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在正常生产时,每隔 6 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5.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5判定规则5.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5.2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限量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3微生物限量项目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Q/LHBS 0004S20215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 的规定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6.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6.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运输过程中应防暴晒、防雨淋、防受潮。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应离地、离墙堆放。库房应有防蝇、防虫、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