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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NSW
0006
S-2021
蛹虫草阿胶低聚肽饮复合果汁饮料
2021
虫草
阿胶
低聚肽饮
复合
果汁
饮料
江 苏 康 能 生 物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KNSW 0006S-2021 蛹虫草阿胶低聚肽饮(复合果汁饮料)2021-09-22 发布 2021-11-02 实施 江苏康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KNSW 代替 Q/KNSW 0006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5 0 3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1 1-0 1Q/KNSW 0006S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的铅(以 Pb 计)0.04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以 Pb 计)0.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710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饮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标准代替 Q/KNSW 0006S-2020 蛹虫草阿胶低聚肽饮(复合果汁饮料)。本标准与 Q/KNSW 0006S-2020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范围”中“蓝莓浓缩汁”改为“种植蓝莓浓缩汁”,“海洋鱼低聚肽粉”改为“胶原蛋白肽”,“黑枣粉”改为“红枣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QB/T 2879 海洋鱼低聚肽粉”改为“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要求”中“3.1.3 蓝莓浓缩汁、沙棘浓缩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改为“3.1.3 种植蓝莓浓缩汁、沙棘浓缩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3.1.4 海洋鱼低聚肽粉应符合 QB/T 2879的规定”改为“3.1.4胶原蛋白肽应符合GB 31645的规定”,“3.1.7黑枣粉应符合GB/T 29602的规定”改为“3.1.7 红枣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康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琨、陈娜。本标准于 2020 年 1 月首次发布,2021 年 9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KNSW 0006S2021 蛹虫草阿胶低聚肽饮(复合果汁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阿胶低聚肽饮(复合果汁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经纯化处理)、低聚异麦芽糖、种植蓝莓浓缩汁、胶原蛋白肽、低聚果糖、蛹虫草速溶粉、红枣粉、阿胶低聚肽、沙棘浓缩汁、维生素C、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钠、黄原胶、三氯蔗糖为原料,经配料、搅拌、灌装、灭菌、包装制成的蛹虫草阿胶低聚肽饮(复合果汁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2116 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DEB 0040S 阿胶低聚肽 Q/KNSW 0002S 蛹虫草提取物(速溶粉)1 J S Q BQ/KNSW 0006S20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3.1.3 种植蓝莓浓缩汁、沙棘浓缩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3.1.4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5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6 蛹虫草速溶粉应符合 Q/KNSW 0002S 的规定。3.1.7 红枣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8 阿胶低聚肽应符合 Q/DEB 0040S 的规定。3.1.9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10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1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2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13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4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呈红棕色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状态 状态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虫草素,mg/kg 67 NY/T 2116 铅(以 Pb 计),mg/kg 0.04 GB 5009.12 3.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2 J S Q BQ/KNSW 0006S2021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50 CFU/g 100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 CFU/g 10 CFU/g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 20 CFU/g GB 4789.15 酵母 20 CFU/g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mL)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mL)1000CFU/g(mL)GB 4789.10第二法 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规定执行。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虫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生产设备维修或更换时;b)正常生产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除 3.1 以外规定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生产量的千分之一,最低不少于 300g 或 10 个独立包装(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900g,不少于 3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定为合格。4.5.2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允许复检。3 J S Q BQ/KNSW 0006S2021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5.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所用内包装材料采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5.2.2 产品的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5.3.1 产品可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5.3.2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日晒雨淋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5.3.3 产品装卸时严禁丢甩,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5.4 贮存 5.4.1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清洁、阴凉通风的环境中,并有防潮、防鼠、防虫设施,不得与生鲜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5.4.2 产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5.4.3 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和地面,间隔应在 15cm 以上。5.4.4 购买产品后,应置阴凉干燥处贮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5 4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