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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FY
0005
S-2022
花粉制品
2022
花粉
制品
陕 西 康 泰 莱 蜂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KTFY 0005S2022花 粉 制 品2022-03-01 发布2022-03-31 实施Q/KTFY陕 西 康 泰 莱 蜂 业 有 限 公 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5 5 2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3 3 1Q/KTFY 0005S202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康泰莱蜂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康泰莱蜂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卢军、许丹丹、王卫东、刘李红。本标准批准人:刘巍。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KTFY 0005S20221花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油菜花粉(花粉含量50%)为主要原料,经干燥、去杂、灭菌、破壁粉碎后,适量添加抗性糊精、大豆肽粉、黄精粉、蛹虫草粉、海参肽粉、覆盆子粉、肉桂粉、牡蛎肽粉、山药粉、茯苓粉、甘草粉,添加或不添加赤藓糖醇、混合、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花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 4806.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22492大豆肽粉GB 316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Q/KTFY 0005S20222T/GDL 1抗性糊精GH/T 1240干制蛹虫草GB/T 19618甘草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 白鸿主编3产品分类根据添加辅料不同,产品可分为破壁油菜花粉、海参肽破壁油菜花粉、海参牡蛎肽破壁油菜花粉、山药茯苓破壁油菜花粉。3.1破壁油菜花粉适用于以油菜花粉为原料,经干燥、去杂、灭菌、破壁粉碎后适量添加抗性糊精、大豆肽粉,添加或不添加赤藓糖醇,混合、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破壁油菜花粉。3.2海参肽破壁油菜花粉适用于以油菜花粉为原料,经干燥、去杂、灭菌、破壁粉碎后适量添加抗性糊精、大豆肽粉、黄精粉、蛹虫草粉、海参肽粉,添加或不添加赤藓糖醇,混合、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海参肽破壁油菜花粉。3.3海参牡蛎肽破壁油菜花粉适用于以油菜花粉为原料,经干燥、去杂、灭菌、破壁粉碎后适量添加抗性糊精、大豆肽粉、黄精粉、覆盆子粉、肉桂粉、海参肽粉、牡蛎肽粉,添加或不添加赤藓糖醇,混合、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海参牡蛎肽破壁油菜花粉。3.4山药茯苓破壁油菜花粉适用于以油菜花粉为原料,经干燥、去杂、灭菌、破壁粉碎后适量添加抗性糊精、大豆肽粉、山药粉、茯苓粉、甘草粉、蛹虫草粉,添加或不添加赤藓糖醇,混合、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山药茯苓破壁油菜花粉。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油菜花粉:应符合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04 年第 17 号)及GB/T 30359 的规定。4.1.2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4.1.3抗性糊精:应符合 T/GDL 1 的规定。4.1.4黄精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4.1.5蛹虫草粉:应符合 GH/T 1240 的规定。4.1.6海参肽粉:应符合 GB/T 31645 的规定。4.1.7覆盆子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4.1.8肉桂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4.1.9牡蛎肽粉:应符合 GB/T 31645 的规定。4.1.10山药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4.1.11茯苓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4.1.12甘草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4.1.13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KTFY 0005S20223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破壁油菜花粉海参肽破壁油菜花粉海参牡蛎肽破壁油菜花粉山药茯苓破壁油菜花粉色泽呈黄色或棕色滋味、气味具有油菜花粉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粉状,无结块,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0灰分/(g/100g)5.0铅(以 Pb 计)/(mg/kg)0.4蛋白质/(g/100g)7.5肽含量(以干基计)/(g/100g)0.6粗多糖(以葡萄糖计)(g/100g)a0.4注:a 仅限于山药茯苓破壁油菜花粉产品检验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大肠菌群/(MPN/g)524.346霉菌/(CFU/g)2102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4.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Q/KTFY 0005S20224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5.2.2灰分:按 GB 5009.4 执行。5.2.3铅:按 GB 5009.12 执行。5.2.4蛋白质:按 GB 5009.5 执行。5.2.5肽含量:按 GB/T 22492 执行。5.2.6粗多糖: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执行。5.3微生物限量5.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执行。5.3.4霉菌:按 GB 4789.15 执行。5.4净含量允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原料、同一班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同品种、同品质、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在每组批中随机抽取600g样品,不少于9个最小包装(总样品量不少于2),作为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产鉴定前;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识7.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还应标明食用方法。Q/KTFY 0005S202257.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3运输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一同存放,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