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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QL
0006
S-2021
康奇力牌清喉糖
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KQL Q/KQL 0006S-2021 康奇力牌清喉糖 2021-08-01 发布 2021-09-01 实施 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4009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QL 0006S-2021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陶有堂、李玉新、张云祥。本标准于 2021 年 8 月 1 日首次发布。Q/KQL 0006S-2021 1 康奇力牌清喉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康奇力牌清喉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仙草、胖大海、甘草、菊花、罗汉果、金银花、葡萄糖浆为原料,经提取、醇沉、浓缩、溶解、熬煮、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康奇力牌清喉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7705 平版装潢印刷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267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Q/KQL 0006S-2021 2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877 包装装潢镀锡(铬)薄钢板印刷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胖大海、甘草、菊花、罗汉果、金银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3 葡萄糖浆应符合 GB/T 20885、GB 15203 的规定。3.1.4 仙草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棕黑色、有光泽。滋味、气味 清凉甘甜、微苦。具有本品独特气味,无刺激、酸败及其他异味,无异嗅。状态 糖体块形完整、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大小一致、厚薄均匀、无缺角裂缝、无明显变形,较坚脆。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KQL 0006S-2021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5.0 总糖(以还原糖计),g/100g 8090 铅(以 Pb 计),mg/kg 0.4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 173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糖 按 GB 5009.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Q/KQL 0006S-2021 4 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库前应由检验部门按照原辅料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抽样方法 6.2.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周期、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2 抽样 出厂检验时,每批次随机抽取20盒,其中10盒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5盒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5盒留样备用;型式检验时,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5盒,其中15盒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5盒作微生物的检验,另5盒留样备用。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6.3 出厂检验 成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产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Q/KQL 0006S-2021 5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项目中若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其余项目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5.3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要求。储运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 包装 7.2.1 内袋包装:复合膜袋,材质:聚酯(PET)/聚酯镀铝(VMPET)/聚乙烯(PE),应符合GB 9683、GB/T 21302 的规定。7.2.2 外盒包装:(1)小纸盒,材质:250g 白卡纸,应符合GB/T 7705 的规定;(2)中纸盒,材质:350g 单面涂布白板纸,应符合GB/T 7705 的规定;(3)铁盒,材质:马口铁(镀锡铁),应符合QB/T 1877的规定。7.2.3 运输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7.2.4 可根据市场的发展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的包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车辆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爆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7.4 贮存 产品应常温贮存,仓库需保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露天堆放,离地离墙。不得与潮湿、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