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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ZYY 0067 S-2020 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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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ZYY 0067 S-2020 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 2020 初元牌 复合 营养 饮品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备案号:360988S-2020备案日期:2020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Q/JZYY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ZYY 0067S-20202020-12-01 发布2020-12-02 实施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YY 0067S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2 4 食品添加剂.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6 检验规则.4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低聚肽总量的检验方法.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乳肽、小麦低聚肽的质量要求.7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YY 0067S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代替了Q/JZYY 0067S2020(2020年07月15日发布)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本标准与Q/JZYY 0067S2020(2020年07月15日发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低聚肽总量/(g/100mL)指标“4.8”修改为“3.6”;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7.0”修改为“6.5”。本标准中铅限量(以Pb计)为0.2mg/L,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项下铅限量(以Pb计)0.3mg/L。本标准起草单位: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锦珍、周静、元文君、刘巍、刘慧莹、廖群、杜娟、边林林。本标准批准人:卢小青。本标准同样适用于以下受委托生产企业: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23号。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YY 0067S2020 1 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乳肽、大豆肽粉、小麦低聚肽、酵母抽提物为原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木糖醇、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经调配、过滤、灌装、灭菌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YY 0067S2020 2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6号)3 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 应符合 GB/T 22729“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下的规定。3.1.2.乳肽 应符合附录B.1的规定。3.1.3.大豆肽粉 应符合GB/T 22492的规定。3.1.4.小麦低聚肽 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质量应符合附录B.2的规定。3.1.5.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三氯蔗糖 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7.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8.麦芽糖醇 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3.1.9.木糖醇 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10.酵母抽提物 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YY 0067S2020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均一液体,允许有少量摇之易散的沉淀 将本品60mL,置于一洁净、干燥的无色透明烧杯中,目测其外观、色泽、杂质,口尝其滋味,鼻嗅其气味 色 泽 淡黄色至棕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低聚肽总量/(g/100mL)3.6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6.5 GB/T 12143 pH值 5.08.0 GB 5009.237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3-氯-1,2-丙二醇/(mg/L)1.0 GB 5009.191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菌落总数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 20 GB 4789.15 酵母 2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与 GB/T 4789.21 执行。3.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及GB 14881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YY 0067S2020 4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批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低聚肽总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5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GB 7718、GB 28050的规定。7.1.2 按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产品标签上应标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7.2 包装 7.2.1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 17762的规定。7.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等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3.2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7.4 贮存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YY 0067S2020 5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7.5 保质期 本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YY 0067S2020 6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低聚肽总量的检验方法 涉及企业技术秘密,不予公开。江西省食品安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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