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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SP
0012
S-2019
芥辣酱半固态调味料
2019
辣酱
固态
调味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KYSPQ/KYSP 0012S-2019代替:Q/KYSP 0012S-2016芥辣酱(半固态调味料)2019-04-01 发布2019-05-01 实施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40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7日Q/KYSP 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代替Q/KYSP 0012S-2016,与Q/KYSP 0012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产品配方;-增加了黄曲霉毒素B1指标;-根据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修订了微生物指标;-修订了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铅指标;-修订了检验方法。本标准由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归口。本标准起草人:陆智怡、汪海亮。本标准于2013年07月0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历次所代替的版本:-Q/KYSP 0012S-2013-Q/KYSP 0012S-2016Q/KYSP 0012S-20191芥辣酱(半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芥辣酱(半固态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规定适用于以辣根粉(或辣根、黄芥末)、水、白砂糖、乳糖、植物油、芥子油、食用盐、香辛料、麦芽糊精、食用淀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山梨糖醇、亚硫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蔗糖脂肪酸酯、微晶纤维素、黄原胶、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胡萝卜素、柠檬黄、姜黄、亮蓝、焦糖色(普通法)、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香精,经乳化、灌装等工艺制成的芥辣酱(半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钠GB 1886.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48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KYSP 0012S-20192GB 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辣根粉、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2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3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要求。3.1.4芥子油、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5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6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3.1.7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9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10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要求。3.1.11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8 的要求。3.1.12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13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27 的要求。3.1.14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要求。3.1.15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3.1.16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17-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要求。3.1.18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要求。3.1.19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要求。3.1.20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要求。3.1.21焦糖色(普通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要求。3.1.22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要求。3.1.23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24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5以上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青黄色、黄绿色或绿色,色泽均匀一致气味和滋味具有辣根固有的香辛辣味,无异味性状呈膏体状,均匀一致,不流散,不分泌汁液,组织细腻Q/KYSP 0012S-20193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氯化物含量,1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g/kg)5.0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样品置于白瓷皿中,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应符合表1的要求,并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存在,用小匙取样品于舌面品尝滋味和气味。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含量按GB 5009.4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Q/KYSP 0012S-201945.2.6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进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5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5kg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4kg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6个零售包装。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可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包装标签上除应表明产品名称、产品配料、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制造商、SC 证书编号、本标准号外,还需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保质期、贮存条件。7.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3 包装包装材料采用复合软管支管(BOPP)或铝塑膜软包包装,必须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封口严密,整齐清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贴牢固。7.4 运输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5 贮存在符合标准的贮存条件下,未开封的原包装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