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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LS
0001
S-2019
绿豆冰沙
2019
绿豆
Q/KYLS 福建省泉州客有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KYLS0001S2019 绿豆冰沙 2019-03-28 发布 2019-04-27 实施 福建省泉州客有利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KYL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28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省泉州客有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泉州客有利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秋冬。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KYLS 0001S2019 1 绿豆冰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豆冰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为原料,经清洗后添加水、白砂糖,适量使用复配甜味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麦芽糊精、葡萄糖),经煮制、研磨、冷却制沙、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绿豆冰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2 绿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321 冷冻饮品检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要求。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KYLS 0001S2019 2 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4 复配甜味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麦芽糊精、葡萄糖):应符合 GB 26687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淡黄至黄绿色,色泽均匀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冰雪状,不软塌,组织疏松,霜晶微细,入口即溶化,有砂质感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固形物/(g/100 g)10 总糖(以蔗糖计)/(g/100 g)6 铅(以 Pb 计)/(mg/kg)0.3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要求 3.4 微生物限量 3.4.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2.5104 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4.2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KYLS 0001S2019 3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 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内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总固形物、总糖:按 GB/T 3132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采样方案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第二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KYLS 0001S2019 4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kg(不低于 12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 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材质。7.3 运输 运输采用冷藏车或保温箱,车厢内须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KYLS 0001S2019 5 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低温的冷库内,冷库内温度应保持-18,产品应实行先进先出制。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具体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