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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FZ 0001 S-2022 果冻预拌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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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FZ 0001 S-2022 果冻预拌粉 2022 果冻 预拌粉
南 京 可 依 食 品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KYFZ 0001S-2022 果冻预拌粉 2022-03-01 发布 2022-05-06 实施 南京可依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 Q/KYFZ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5 9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2 8Q/KYFZ 0001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企业要求而编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中理化指标的铅(以Pb计)0.4 mg/kg,严于GB 2762中果冻的铅(以Pb计)0.5 mg/kg。本标准由南京可依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可依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吴代军、徐明珠。本标准于2022年2月首次发布。J S Q BQ/KYFZ 0001S2022 1 果冻预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冻预拌粉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低聚异麦芽糖、白砂糖、麦芽糖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乳粉、卡拉胶、黄原胶、刺槐豆胶、复配增稠剂(卡拉胶、黄原胶、刺槐豆胶、白砂糖)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魔芋粉、魔芋精粉、菊粉、乳清粉、大豆蛋白粉、乳酸钙、琼脂、瓜尔胶、结冷胶、羧甲基纤维素钠、木糖醇、麦芽糖醇、三氯蔗糖(蔗糖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经原料配料、充分混合、包装加工而成的非即食果冻预拌粉,本品仅限于果冻加工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04 魔芋精粉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3 麦芽糖 J S Q BQ/KYFZ 0001S2022 2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结冷胶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299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分类 根据产品的原辅料不同,分为凝胶果冻用预拌粉和可吸果冻用预拌粉。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1的要求。4.1.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要求。4.1.3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要求。4.1.4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要求。4.1.5 卡拉胶应符合GB 1886.169的要求。4.1.6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要求。4.1.7 刺槐豆胶应符合GB 29945的要求。4.1.8 复配增稠剂(卡拉胶、黄原胶、刺槐豆胶、白砂糖)符合GB 26687的要求。4.1.9 魔芋粉应符合NY/T 494的要求。4.1.10 魔芋精粉应符合GB/T 18104的要求。4.1.11 菊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要求。4.1.12 乳清粉应符合GB 11674的要求。4.1.13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GB/T 22493的要求。4.1.14 乳酸钙应符合GB 1886.21的要求。4.1.15 琼脂应符合GB 1886.239的要求。4.1.16 瓜尔胶应符合GB 28403的要求。4.1.17 结冷胶应符合GB 25535的要求。4.1.18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要求。J S Q BQ/KYFZ 0001S2022 3 4.1.19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要求。4.1.20 麦芽糖醇应符合GB 28307的要求。4.1.21 三氯蔗糖(蔗糖素)应符合GB 25531的要求。4.1.22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性状 粉状或带有颗粒状,无结块。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性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3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4.4 微生物指标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2(103)103(104)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20 GB 4789.15 酵母,CFU/g 20 GB 4789.15 注:括号中的数值仅适用于含乳型果冻。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 和 GB/T 4789.24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J S Q BQ/KYFZ 0001S2022 4 4.6 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产品的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组批与抽样 5.2.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2.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 500g(不少于 5 个最小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品除外),分成 2 份,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检样,1 份留样备查。5.2.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kg(不少于 10 个最小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品除外),分成 2 份,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检样,1 份留样备查。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四章中规定的4.24.6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来源、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断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则该批次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J S Q BQ/KYFZ 0001S2022 5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产品的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6.1.2 产品添加菊粉原料应在包装上标示:菊粉食用量15克/天;菊粉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 运输 产品可用一般运输工具运输,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并有防鼠设施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1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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