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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
0003
S-2021
即食海蜇
2021
即食
海蜇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HQ/LH 0003S-2021即食海蜇2021-04-10 发布2021-05-10 实施茂名龙海海蜇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9004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H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茂名龙海海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茂名龙海海蜇集团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志慧、卓福时。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 10 日发布,于 2021 年 05 月 10 日实施。Q/LH 0003S-20211即食海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皮或盐渍海蜇头为原料,经漂洗、热烫、称量、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海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 3210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LH 0003S-2021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盐渍海蜇皮或盐渍海蜇头应符合 SC/T 3210、GB 2733、GB 10136 的要求。3.1.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3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状态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8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a 以 PCB 28、PCB 52、PCB 101、PCB 118、PCB 138、PCB 153 和 PCB 180 总和计。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5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寄生虫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 寄生虫指标Q/LH 0003S-20213项目指标吸虫囊蚴不得检出线虫幼虫不得检出绦虫裂头蚴不得检出3.6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2094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按 GB 10136 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检验5.2.1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5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6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5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5.4寄生虫指标按GB 10136规定的方法测定。5.5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Q/LH 0003S-20214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4个独立包装产品进行检验,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3.7 要求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指标外的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其中复合袋符合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周转用泡沫塑料箱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冷库内,注意防热、防潮、防晒、防虫蛀鼠咬,不得和有毒有害物品混贮,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2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