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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
0002
S-2019
廿一味植物固体饮料
2019
一味
植物
固体
饮料
Q/LF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F 0002 S2019廿一味植物固体饮料2019-05-31 发布2019-06-10 实施广东隆赋脑多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20015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3日Q/LF 0002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的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隆赋脑多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广东隆赋脑多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炳胜、倪明敏、王存芳。本标准于2019年5月31日首次发布。Q/LF 0002 S-20191廿一味植物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廿一味植物固体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廿一味植物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Q/LF 0002 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9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3产品分类3.1廿一味植物固体饮料 I以薤白、丁香、沙棘、葛根、金针菇、藿香、栀子、枸杞子、干姜、菊花、木耳、桃仁、肉桂、黄精、山楂、甘草、桂圆、乌药叶、白芷、茯苓、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后与可溶性淀粉、麦芽糊精、D-甘露糖醇、木糖醇、赤藓糖醇的一种或多种混合、造粒、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3.2廿一味植物固体饮料 II以薤白、白果、沙棘、葛根、金针菇、黄花菜、栀子、枸杞子、酸枣仁、莲子、木耳、百合、肉桂、黄精、山楂、甘草、桂圆、乌药叶、白芷、橘皮、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后与可溶性淀粉、麦芽糊精、D-甘露糖醇、木糖醇、赤藓糖醇的一种或多种混合、造粒、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要求4.1.1 薤白、丁香、沙棘、葛根、藿香、栀子、枸杞子、干姜、菊花、桃仁、肉桂、黄精、山楂、甘草、桂圆、白芷、茯苓、白果、酸枣仁、莲子、百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的要求。4.1.2 橘皮(陈皮)、黄花菜应符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要求。4.1.3 金针菇、茯苓、木耳应符合GB 7096的要求。4.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原国家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要求。4.1.5 乌药叶应符原国家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9号)的要求。Q/LF 0002 S-201934.1.6 可溶性淀粉应符合GB 31367的要求。4.1.7 D-甘露糖醇应符合 GB 1886.177 的要求。4.1.8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4.1.9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4.1.9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要求。4.1.10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呈颗粒状或粉末状,无结块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3.0铅(以Pb计),mg/kg0.9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 00050 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Q/LF 0002 S-20194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霉菌,CFU/g5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4.5.1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GB 14880 的要求。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6.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霉菌Q/LF 0002 S-20195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以同一投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出厂检验7.3.1 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2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7.5抽样方法及数量每批随机抽取16瓶(罐、袋),将所抽样品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6判断规则7.6.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7.6.2 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除微生物项目外若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标签8.1.1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图形标志。Q/LF 0002 S-201968.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包装产品包装必须要封口严密、清洁卫生,复合袋包装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PP/PE 塑料瓶应符合 GB4806.7 的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运输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异味的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重压、摔撞。8.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无阳光直射、清洁干燥环境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堆放时应离地10cm,离墙20cm,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有10cm以上的间隔材料。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5保质期在符合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产品包装完好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具体见标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