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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M
0003
S-2021
甜酒醪糟
2021
甜酒
醪糟
Q/KM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KM 0003S-2021甜酒(醪糟)2021-12-06 发布2021-12-08 实施贵州卡妈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Q/KM 0003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卡妈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卡妈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温琴 梁德成。本文件为首次发布。Q/KM 0003S-20211甜酒(醪糟)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甜酒(醪糟)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糯米(白糯米或黑糯米)、饮用水、甜酒曲为原料,经清洗、浸泡、蒸煮、冷却、加入甜酒曲发酵、杀菌(或不杀菌)、灌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甜酒(醪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3662 黄酒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52/T 1230 地理标志产品 惠水黑糯米QB/T 4577甜酒曲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KM 0003S-20212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糯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3.1.2 黑糯米应符合 DB52/T 1230 的规定。3.1.3甜酒曲应符合 QB/T 4577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3.3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取适量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甜酒(醪糟)特有的风味,香甜可口,无异杂味组织形态醪糟米成型浸在汁液中,固液分明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vol4GB 5009.225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固形物,(g/100g)30GB/T 10786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12GB/T 13662总酸(以乳酸计),(g/100g)0.9GB/T 13662黄曲霉毒素 B1,(ug/kg)5.0GB 5009.22注: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不得超过2.0%vol,低于 2.0%vol 的产品酒精度偏差不作要求Q/KM 0003S-20213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GB 4789.10 第二法注:注:a样品的采样及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处理按GB 4789.1执行。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1070 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其他要求3.7.1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瓶(袋)(不少于 500g)样品,其中 1/2 作检验样品,另 1/2 作备检样品。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感官、酒精度、净含量。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应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7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Q/KM 0003S-20214b)更换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c)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从同批产品中随机双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标签5.1.1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5.1.2 应标示酒精度范围,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并醒目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5.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应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泄漏。5.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贮存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适当距离,按批次码放,中间留出通道,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