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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MD
0001
S-2021
肽粉固体饮料
2021
固体
饮料
Q/LZMD0001S-2021兰 州 名 德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ZMD兰兰州州名名德德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2021-04-06 发布2021-04-06 实施肽粉固体饮料Q/LZMD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8 保质期 4Q/LZMD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名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治聪 张立强 徐燕本标准于2021年04月06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ZMD0001S-20211肽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肽粉固体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为牡蛎肽粉、牛骨胶原肽粉、蛋清肽粉、牦牛骨肽粉、羊胎盘肽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环状糊精、木糖醇)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肽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环状糊精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SN/T 3854出口食品中天然甜味剂甜菊糖苷、甜菊双糖苷、甘草酸、甘草次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Q/BDBS 0003S牛骨胶原肽粉Q/YJH 0008S牡蛎肽粉Q/LZMD0001S-20212Q/DLL 0001S蛋清肽粉牦牛骨肽粉Q/MD 002羊胎盘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程(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牡蛎肽粉:应符合GB 31645或Q/YJH 0008S的规定。3.1.1.2 牛骨胶原肽粉:应符合GB 31645或Q/BDBS 0003S的规定。3.1.1.3 蛋清肽粉、牦牛骨肽粉:应符合GB 31645或Q/DLL 0001S的规定。3.1.1.4 羊胎盘肽粉:应符合GB 31645或Q/MD 002的规定。3.1.2 辅料3.1.2.1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2.2 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3.1.2.3-环状糊精:应符合GB 1886.18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特性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深棕色或浅咖啡色。GB 7101滋味和气味具有咖啡和各谷物特有气味,微苦,无异味。组织形态固体颗粒,无结块,冲调后呈均匀混悬液。杂质无正常视力下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蛋白质,g/100g50GB 5009.5甜菊糖苷(以甜菊醇当量计),g/kg2.0SN/T 3854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0.9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Q/LZMD0001S-20213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 第二法霉菌50GB 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注: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木糖醇按生产需要量适量添加,-环状糊精添加量4.0 g/kg。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要求。6 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盒,10盒用于检验,10盒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6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6.5 判定规则Q/LZMD0001S-20214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GB/T 28118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