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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ZZW
0001
S-2019
炒米
2019
备案号:QB64/0286S-2019 Q/KZZW 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分公司企业标准 Q/KZZW 0001S2019 炒米 2019-07-01 发布 2019-07-01 实施 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分公司 发 布 Q/KZZW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照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分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格日乐。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KZZW 0001S2019 1 炒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炒米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稷或黍、谷子、大米、糯米、玉米等谷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糖、黄油、奶粉等辅料,经清理、浸泡、蒸煮、烘炒、碾米、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不同风味的冲泡即食炒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稷或黍、谷子、大米、糯米、玉米等谷物应符合 GB 2715 规定。3.1.2 白糖、黄油、奶粉等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Q/KZZW 0001S2019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炒米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炒米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米粒状,无焦糊粒,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总砷(以As计),mg/kg 0.4 铅(以Pb计),mg/kg 0.4 3.4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2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90 霉菌,cfu/g 100 致病菌 符合GB 29921中粮食制品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Q/KZZW 0001S2019 3 6.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真菌毒素按 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6.6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7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8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6.9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 7.1 产品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2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kg)。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复检 7.4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Q/KZZW 0001S2019 4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