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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NSW 0003 S-2022 蛹虫草浓缩液(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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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NSW 0003 S-2022 蛹虫草浓缩液汁 2022 虫草 浓缩
江 苏 康 能 生 物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KNSW 0003S-2022 蛹虫草浓缩液(汁)2022-03-11 发布 2022-03-31 实施 江苏康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KNS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5 9 9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3 0Q/KNSW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的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以 Pb 计)0.3mg/L 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710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饮料、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菌及其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标准由江苏康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琨、陈娜。本标准于 2022 年 3 月首次发布。J S Q BQ/KNSW 0003S2022 1 1 蛹虫草浓缩液(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浓缩液(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或鲜蛹虫草为原料,经水提取、离心、浓缩、灭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蛹虫草浓缩液(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2116 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 年第 10 号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蛹虫草浓缩液(汁)以蛹虫草或鲜蛹虫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4 要求 J S Q BQ/KNSW 0003S2022 2 2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蛹虫草应符合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并符合 GB 7096、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鲜蛹虫草应符合 GB 7096、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褐色至棕褐色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状态 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弱凝胶 滋味、气味 具有蛹虫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虫草素,mg/kg 300 NY/T 2116 铅(以Pb计),mg/L 0.2 GB 5009.12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20 GB 4789.15 酵母,CFU/g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4.5 净含量 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规定执行。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J S Q BQ/KNSW 0003S2022 3 3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品控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虫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生产设备维修或更换时;b)正常生产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除 4.1 以外规定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物料同一生产线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生产量的千分之一,最低不少于 150g 或一个独立包装(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00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 5.5.1 产品经检验,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定为合格。5.5.2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允许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所用内包装材料采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6.2.2 产品的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6.3.1 产品可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6.3.2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日晒雨淋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6.3.3 产品装卸时严禁丢甩,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6.4 贮存 J S Q BQ/KNSW 0003S2022 4 4 6.4.1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清洁、阴凉通风的环境中,并有防潮、防鼠、防虫设施,不得与生鲜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4.2 产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6.4.3 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和地面,间隔应在 15cm 以上。6.4.4 购买产品后,应置阴凉干燥处贮存。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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