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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YY
0093
S-2019
鹿血凝胶糖果
2019
鹿血
凝胶
糖果
安徽康缘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KYYYQ/KYYY 0093S2019鹿血凝胶糖果2019-04-08 发布2019-05-08 实施安安徽徽康康缘缘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920190042S备案日期:2019-05-08(有效期3年)Q/KYYY 0093S2019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鹿血凝胶糖果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 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董浩。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08 日首次发布。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93S20192鹿血凝胶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鹿血凝胶糖果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琼脂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255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果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GB/T 22327核桃油NY 317鹿副产品DB22/T 1143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尾、鹿血、鹿胎膏、鹿筋、鹿脱盘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93S20193GB 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28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QB/T 4260水苏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第 7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2 号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 17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鹿血凝胶糖果以鹿血粉、人参(人工种植)、核桃油、山梨糖醇、单甘油脂肪酸酯、磷脂为夹心,以食用明胶、卡拉胶、甘油、水苏糖等为外皮,经溶糖、过滤、熬制、冷却、制糖皮、包芯、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夹心型凝胶糖果。其中鹿血粉为夹心的主要原料,配料中,每100g含鹿血粉10g。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基本要求鹿血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DB22/T 1143 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17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且与相应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核桃油应符合 GB/T22327 的规定;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单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规定;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4.2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3 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4 食品营养强化剂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93S20194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5其它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6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形状块型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色泽符合品种的应有色泽组织形态块形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视力可见杂质4.7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夹心型干燥失重/(g/100g)20SB/T 10021 附录 A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0.0GB 5009.7 规定的第一法4.8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45GB 5009.12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9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10 食品添加剂4.10.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0.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93S201954.11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7403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 规定执行,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6.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a)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b)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按 GB 4789.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 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的规定执行。c)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样品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7.1 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GB 7101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标注。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093S20196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每天食用限量等信息。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7.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7.4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