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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ZH 0002 S-2019 蛋清面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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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ZH 0002 S-2019 蛋清面制品 2019 蛋清 制品
Q/LYZH龙 岩 市 泽 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YZH 0002S2019蛋清面制品2019-06-05 发布2019-06-15 实施龙岩市泽辉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LYZH 0002S2019I前言本公司生产的蛋清面制品产品因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和质量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理化指标主要参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LS/T 3212-2014挂面及本产品特性来制定。本标准由龙岩市泽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龙岩市泽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泽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ZH 0002S20191蛋清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蛋清面制品的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鲜禽蛋清、食用盐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碱,经搅拌和面、压榨成型、煮熟、漂水、凉干、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达到一定熟化度的非即食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5492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LS/T 3202面条用小麦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定义蛋清面制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鲜禽蛋清、食用盐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碱,经搅拌和面、压榨成型、煮熟、漂水、凉干、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达到一定熟化度的非即食面制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ZH 0002S201924要求4.1原辅料4.1.1小麦粉:应符合 GB 1355、LS/T 3202 规定。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规定。4.1.3蛋清(鲜禽蛋):应符合 GB 2749 规定。4.1.4食用碱:应符合 GB 1886.1 规定。4.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应有的颜色,色泽基本均匀气味与滋味具有应有气味,无霉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应有的形态,外形完整,组织结构均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蛋白质/(%)8酸度(T)5.0铅(以Pb计)/(mg/kg)0.2总汞/(mg/kg)0.02苯并(a a)芘/(g/kg)5.0黄曲霉毒素B1/(g/kg)5.0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1000玉米赤霉烯酮/(g/kg)60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用碱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选取适量样品,用肉眼、嗅觉直观方法鉴别。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ZH 0002S20193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执行。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执行。6.2.6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执行。6.2.7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执行。6.2.8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按 GB 5009.111 规定执行。6.2.9玉米赤霉烯酮:按 GB 5009.209 规定执行。6.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品种规格、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量。7.2抽样样品抽取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3箱,每箱抽取1包,样品总数不少于1kg,样品分成二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7.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度。每批产品须经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b)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产品。若产品已有发霉变质,有异味,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判定依据,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产品。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包装产品采用符合GB 4806.7要求的包装袋包装,其封口应紧密牢固。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标准要求的瓦楞纸箱包装,箱盖接合处应用胶带密封。8.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装卸时应注意轻装、轻卸,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应与有毒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ZH 0002S20194害物品混运。8.4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存。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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