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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YS
0013
S-2019
特麦粉
2019
麦粉
Q/JXYS 晋江 市灵 源新 意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JXYS 0013S2019 代替 Q/JXYS 0013S2017 特麦粉 2019-03-12 发布 2019-04-10 实施 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XYS 001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JXYS 0013S2017自发粉。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产品名称。修订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污染物限量指标依据GB 2762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鹏飞。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YS 0013S2019 1 特麦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麦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全麦粉、红糖、黑糖、玉米淀粉、小麦淀粉、奶粉、酵母、面包改良剂、泡打粉(复合膨松剂)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配料、混合、包装而成的特麦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009.2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YS 0013S2019 2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包含修改单 1)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LS/T 3209-1993 自发小麦粉 LS/T 3244 全麦粉 QB/T 4561 红糖 QB/T 4567 黑糖 SN/T 3858 出口食品中异抗坏血酸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2 全麦粉:应符合 LS/T 3244 的规定。3.1.3 红糖:应符合 QB/T 4561 的规定。3.1.4 黑糖:应符合 QB/T 4567 的规定。3.1.5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6 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的规定。3.1.7 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8 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9 面包改良剂:配料为维生素 C、木聚糖酶、半纤维素酶、-淀粉酶、淀粉、大豆膳食纤维、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1.10 泡打粉(复合膨松剂):配料为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钙、三聚磷酸钠、磷酸三钙、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 1886.245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色泽一致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均匀粉状,允许有少量小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YS 0013S2019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18.0 灰分(以干基计)/(g/100g)5.0 粗细度(留存 CQ20 号筛)/(g/100g)5.0 含砂量/(g/100g)0.1 磁性金属物/(g/kg)0.003 酸度/(T)6 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7.0 馒头比容/(ml/g)1.7 铅(以 Pb 计)/(mg/kg)0.2 镉(以 Cd 计)/(mg/kg)0.1 总汞(以 Hg 计)/(mg/kg)0.0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铬(以 Cr 计)/(mg/kg)1.0 苯并a芘/(g/kg)5.0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维生素 Ca/(g/kg)0.2 泡打粉b(以 PO43-计)/(g/kg)5.0 a仅限于配料中含有面包改良剂的产品。b仅限于配料中含有泡打粉的产品。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感官检验时,将样品放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场所进行,采用目测、手感方法检查包装的外观情况后,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检查。其中,气味、滋味的检查应在开包后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YS 0013S2019 4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检测。4.2.2 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检测。4.2.3 粗细度 按 GB/T 5507 的规定检测。4.2.4 含砂量 按 GB/T 5508 的规定检测。4.2.5 磁性金属物 按 GB/T 5509 的规定检测。4.2.6 酸度 按 GB 5009.239 的规定检测。4.2.7 混合均匀度 按 GB/T 5918 的规定检测。4.2.8 馒头比容 按 LS/T 3209-1993 中 5.5 条款的规定检测。4.2.9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检测。4.2.10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检测。4.2.11 总汞 按 GB 5009.17 的规定检测。4.2.12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检测。4.2.13 铬 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检测。4.2.14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的规定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YS 0013S2019 5 4.2.15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 5009.19 的规定检测。4.2.16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的规定检测。4.2.17 维生素 C 按 SN/T 3858 的规定检测。4.2.18 泡打粉 按 GB 5009.256 的规定检测。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5.1.2 抽样方法 抽取在保质期内的同一生产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50 袋(总重量不低于 50kg),抽取样品重量不低于 5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粗细度、酸度、混合均匀度、馒头比容。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c)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3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YS 0013S2019 6 5.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5.3.2 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 标识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6.1.2 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6.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必须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6.3.2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防止日晒雨淋。6.4 贮存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6.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