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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
0002
S-2019
新型豆制品
2019
新型
豆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标准Q/KYQ/KY 0002S-2019新型豆制品2019-04-20 发布2019-04-20 实施潮州市潮安区康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1015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2日Q/KY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康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涛、芮延宁。本标准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首次发布。Q/KY 0002S-20191新型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型豆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大豆粕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棕榈油、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味精、糖精钠、山梨酸钾、丙酸钙、食用香精为辅料,经挤压、膨化、烘干、切块、油炸、调料、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可直接食用的新型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3382食用大豆粕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0棕榈油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55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KY 0002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的要求3.1.1食用大豆粕:应符合 GB/T 13382 的要求。3.1.2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4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5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要求。3.1.6食用棕榈油:应符合 GB/T 15680 的要求。3.1.7糖精钠:应符合 GB 1886.18 的要求。3.1.8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9丙酸钙:应符合 GB 25548 的要求。3.1.10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1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及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本产品呈棕黄色、淡黄色或棕褐色,色泽均匀一致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外来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本品味香辣,有豆制品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状态呈块状,质地柔软无返潮,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水分,g/100g34.0食盐(以 NaCl 计),g/100g9.0蛋白质,g/100g5.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 Pb 计),mg/kg0.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1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2103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沙门氏菌500注1: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Q/KY 0002S-20193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感官要求表1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执行。5.2.2食盐按GB 5009.44规定执行。5.2.3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执行。5.2.4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5.2.5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执行。5.2.6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执行。5.3微生物指标5.3.1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执行。5.3.2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执行。5.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并包装完整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3原、辅料入库检验产品原、辅材料购进必须经本厂检测部或送上级有关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才能验收入库使用。6.4出厂检验Q/KY 0002S-201946.4.1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大肠菌群、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 3.2 条3.6 条及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7.1.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1.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7.1.3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及联系电话。7.1.4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采用塑料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7.2.2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2.3产品包装外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低于 10cm。7.4.3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产品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