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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SYC
0001
S-2020
糕点预拌粉
2020
糕点
预拌粉
昆 山 永 诚 食 品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KSYC 0001S-2020 糕点预拌粉 2020-11-12 发布 2021-01-18 实施 昆山永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 布 Q/KSYC 代替 Q/KSYC 0001S-2017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2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0 5Q/KSYC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KSYC 0001S-2018,与 Q/KSYC-2018 相比,主要修订如下:修改了标签 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为规范本公司生产的糕点预拌产品,使该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标准化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本企业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制定本企业标准。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设定为 0.1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的铅(以 Pb 计)限量 0.2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昆山永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根。本标准2011年04月28日首次发布,2012年03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2月06第二次修订、2017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本次2020年12月为第四次修订。J S Q BQ/KSYC 0001S-2020 1 糕点预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糕点预拌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面粉、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小麦麸皮、膳食纤维粉、全脂奶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复配膨松剂(食用玉米淀粉、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食用盐辅料,经搅拌混合等工艺制成用于油炸面制品和焙烤食品的糕点预拌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6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NY/T 3218 食用小麦麸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2 面粉:应符合 GB/T 1355、GB 2715 的规定。3.1.3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规定。3.1.4 复配膨松剂(食用玉米淀粉、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应符合GB 1886.245 的规定。J S Q BQ/KSYC 0001S-2020 2 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2721 的规定。3.1.6 小麦麸皮:应符合 NY/T 3218 的规定。3.1.7 膳食纤维粉: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3.1.8 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内容物为粉末状态,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3.3 理化指标 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1 总汞(以 Hg)计,mg/kg 0.01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铝(以 Al 计),mg/kg 100 3.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5 单件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产品单件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样品一份,置洁净白瓷盆中,在良好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形态,检查有无杂质。用鼻嗅、口尝方法品其气味和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砷 按 GB 5009.11 方法测定。4.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总汞 按 GB 5009.17 方法测定。4.2.5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铝 按 GB 5009.182 方法测定 4.3 净含量 按 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J S Q BQ/KSYC 0001S-2020 3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和水分。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为除 3.1 外第 3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材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 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每次投料的产量为一批次。每批产品随机抽取生产总量的12。但不得少于500g,作为检验和备用样品。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5.5 判定规则 样品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次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质量(重量)、标准号、许可证号、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图示标志,并标示本产品专用于糕点。6.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 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Q/KSYC 0001S-2020 4 附录附录A A (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膳食纤维粉的质量要求膳食纤维粉的质量要求 A.1A.1范围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膳食纤维的质量要求。膳食纤维粉是以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低聚果糖、菊粉、抗性糊精为原料,经充分混合、计量包装加工制成的用于烘焙食品的非即食原料成分。A.2 A.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A.1的规定。表表A.1 A.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形 状 粉末或颗粒状 从样品中取出10g,倒入一洁净烧杯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形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让后以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色 泽 白色至微黄色 气 味 无异味 滋 味 微酸甜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A.3 A.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A.2的规定 表表A.2 A.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膳食纤维,g/100g 80 GB/T 22224 第二法 水分,g/100g 4.0 GB 5009.3 灰分,g/100g 2.0 GB 5009.4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 的规定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