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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JT
0004
S-2019
梅菜笋丝花生
2019
梅菜笋丝
花生
Q/LXJT 立 兴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LXJT 0004S2019 代替 Q/LXJT 0004S-2016 梅菜笋丝花生 20190308 发布 2019-04-08 实施 立兴集团有限公司 发 布 Q/LXJT 000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亚硝酸盐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 GB 2762,黄曲霉毒素 B1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大肠菌群依据 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制定,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 Q/LXJT 0004S-2016梅菜笋丝花生。本标准与 Q/LXJT 0004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引用文件采用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理化指标中依据 GB 2762-2017 删除了总砷指标,根据产品特性删除了水分指标;修改了保质期的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Q/LXJT 0004S-2016 废止。本标准由立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立兴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东光、杨雪珍、林秋玲。本标准于 2011 年 6 月首次发布,第一次修订时间为 2014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时间为 2016 年 1 月。本次为第三次修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04S2019 1 梅菜笋丝花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菜笋丝花生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腌制芥菜、腌制竹笋、花生仁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酿造酱油、香辛料、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乳酸、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乙酰磺胺酸钾、辣椒油树脂、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加工处理、调味、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梅菜笋丝花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2 花生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04S2019 2 GB 5009.2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腌制芥菜、腌制竹笋: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3.1.2 花生仁:应符合 GB/T 1532 的要求。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6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7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要求。3.1.8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9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10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11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要求。3.1.12 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要求。3.1.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4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要求。3.1.15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16 辣椒油树脂:应符合 GB 28314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04S2019 3 3.1.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组织形态 梅菜质嫩,笋丝脆嫩,无粗老纤维感;花生仁基本完整,单一品种不少于净含量的 10%。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 5.0 铅(以 Pb 计),mg/kg 1.0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20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1.0 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g/kg 1.0 乙酰磺胺酸钾,g/kg 0.3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kg 0.25 黄曲霉毒素 B1,g/kg 10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3 沙门氏菌,/25g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大肠菌群、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大肠菌群、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04S2019 4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辣椒油树脂、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量适量使用。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正常条件下,将被测样品倒在洁净的白搪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4.5 山梨酸 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进行。4.6 脱氢乙酸 按 GB 5009.121 规定的方法测定。4.7 乙酰磺胺酸钾 按 GB/T 5009.140 规定的方法测定。4.8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按GB 5009.278规定的方法测定。4.9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4.10 大肠菌群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04S2019 5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1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方法测定。4.1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4.1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5.2 抽样 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份,但总数不得少于 500g,不少于 8 个最小独立包装。5.3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氯化物、亚硝酸盐、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04S2019 6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6.2 包装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玻璃瓶、塑料袋或塑料成型容器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9683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塑料袋或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7 保质期 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