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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
0003
S-2021
果汁乳酸菌饮料品
2021
果汁
乳酸菌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WQ/JW 0003S-2021果汁乳酸菌饮料(品)2021-04-01 发布2021-04-10 实施东东莞莞石石龙龙津津威威饮饮料料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19018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W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由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炳坤、廖绍波、杨益衡。本标准于 2021 年 4 月 1 日首次发布。Q/JW 0003S-20211果汁乳酸菌饮料(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汁乳酸菌饮料(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乳粉为原料,经乳酸菌发酵制得的乳液中选择性加入水、白砂糖、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锌)、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柠檬酸、安赛蜜、阿斯巴甜、三氯蔗糖、焦糖色(亚硫酸铵法)、-胡萝卜素、食用香精)、浓缩果汁(或复合浓缩果汁)、果汁饮料浓浆、果酱(或果味酱)为辅料,经调制、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果汁含量为3%-10%的果汁乳酸菌饮料(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Q/JW 0003S-20212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2474 果酱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4葡萄糖酸锌应符合 GB 8820 的要求。3.1.5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要求。3.1.6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7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8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9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要求。3.1.10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要求。3.1.11-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要求。3.1.12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3发酵菌种使用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等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批准使用的菌种,并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14浓缩果汁、复合浓缩果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要求。3.1.15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要求。3.1.16果酱(或果味酱)应符合 GB/T 22474 的要求。3.1.17果汁饮料浓浆应符合 GB 7101 的要求。3.1.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组 织 状 态均匀细腻的乳浊液,无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色泽均匀乳白色、乳黄色或带有添加辅料的相应色泽Q/JW 0003S-20213气味及滋味口感细腻,爽滑,甜酸适中,具有发酵产品特有的发酵芳香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计),g/100g10酸度,T3070蛋白质a,g/100g0.7铅(以 Pb 计),mg/L0.3展青霉素b,g/kg50a产品中蛋白质应为乳蛋白质。b仅限含浓缩苹果汁、浓缩山楂汁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18酵母,CFU/mL18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食品营养强化剂3.6.1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按GB 7101的规定进行测定。5.2理化指标检验5.2.1可溶性固形物Q/JW 0003S-20214按 GB/T 12143 的规定进行测定。5.2.2酸度按 GB 5009.239 的规定进行测定。5.2.3蛋白质按 GB 5009.5 的规定进行测定。5.2.4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测定。5.2.5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的规定进行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的规定进行测定。5.3.3霉菌、酵母按GB 4789.15的规定进行测定。5.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的规定进行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的规定进行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Q/JW 0003S-20215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应标示“非活菌型”及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蛋白质含量、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7.1.2添加阿斯巴甜产品的标签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7.1.3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聚乙烯塑料瓶包装,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如产品更换其他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