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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S
0001
S-2021
食用猪皮制品
2021
食用
猪皮
制品
开封市鸿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KHS 0001S-2021 _ 食用猪皮制品 2021-04-15 发布 2021-04-15 实施_ 开封市鸿利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KHS 0001S-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开封市鸿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开封市鸿利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珂岩。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KHS 0001S-2017。食用猪皮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猪皮制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皮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煮制、整理、切丝或不切丝、晾晒或烘干、分拣、去毛、油洗、油炸(大豆油)或不油炸、包装加工而成的食用猪皮制品。根据工艺不同,产品分为:干猪皮(非即食)和油炸猪皮(即食)。2 要求 2.1 原辅料要求 2.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2.1.2 鲜(冻)猪皮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2.1.3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和 GB 2716 的规定。2.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干猪皮 油炸猪皮 性状 块状或丝状 块状或丝状 取适量的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 色泽 黄色 黄色至焦黄色 气味 具有猪皮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具有油炸猪皮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滋味 具有猪皮韧性,无异味 具有猪皮韧性,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2.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 2.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Q/KHS 0001S-2021 2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注:*该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26 的规定。a仅适用于油炸猪皮。2.4 微生物限量 油炸猪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2.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2.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2.7 其它要求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 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菌落总数(仅适用于油炸猪皮)、大肠菌群(仅适用于油炸猪皮)。型式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 5 0 0-GB 4789.30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编制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皮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煮制、整理、切丝或不切丝、晾晒或烘干、分拣、去毛、油洗、油炸(大豆油)或不油炸、包装加工而成的食用猪皮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本标准中铅的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 的规定。开封市鸿利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