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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TYLY
0022
S-2021
稻米油米糠油
2021
稻米
米糠油
金 太 阳 粮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TYLY 0022S-2021 稻米油(米糠油)2021-08-02 发布 2021-08-21 实施 金太阳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JTYLY 代替 Q/JTYLY 0022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0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0Q/JTYLY 002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JTYLY 0022S-2020的修订。本标准与Q/JTYLY 0022S-2020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特级分类及相应指标;增加了谷维素含量、甾醇指标。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设定苯并a芘9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油脂及其制品”苯并a芘10g/kg的规定。本标准由金太阳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荣、滕晓梅、何晓宏、缪年菁。本标准于2020年07月首次发布,于2021年08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JTYLY 0022S-2021 稻米油(米糠油)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米油(米糠油)的术语与定义、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稻米原油(米糠原油)为原料,经脱胶(酶法或水化)、脱蜡或不脱蜡、脱酸、脱色、脱臭、脱脂或不脱脂(主要加工助剂:水、氢氧化钠、植物活性炭、硅藻土、活性白土)、过滤、包装等主要生产工艺制成的稻米油(米糠油)(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31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 GB/T 5533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含皂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 S Q BQ/JTYLY 0022S-2021 GB 14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T 25223 动植物油脂 甾醇组成和甾醇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55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白土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LS/T 6121.1 粮油检验 植物油中谷维素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稻米原油(米糠原油)以稻米加工过程所产生的的米胚和米糠为原料制取的不能直接供人食用的原料油。3.2 稻米油(米糠油)以稻米原油(米糠原油)为原料,经脱胶(酶法或水化)、脱蜡或不脱蜡、脱酸、脱色、脱臭、脱脂或不脱脂、过滤、包装等主要生产工艺制成的可食用稻米油(米糠油)。4 分类 产品根据稻米油的精炼程度不同,分为特级稻米油、一级稻米油、二级稻米油、三级稻米油。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稻米原油(米糠原油):应符合 GB 2716 中植物原油的规定。5.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1.3 氢氧化钠:应符合 GB 1886.20 的规定。5.1.4 植物活性炭:应符合 GB 29215 的规定。5.1.5 活性白土:应符合 GB 25571 的规定。5.1.6 硅藻土:应符合GB 14936的规定。5.2 主要脂肪酸组成与试验方法 主要脂肪酸组成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JTYLY 0022S-2021 表 1 主要脂肪酸组成与试验方法 主要脂肪酸组成(%)指 标 试验方法 豆蔻酸 C14:0 1.0 GB 5009.168 棕榈酸 C16:0 12.023.0 棕榈一烯酸 C16:1 0.5 硬脂酸 C18:0 1.03.0 油酸 C18:1 37.050.0 亚油酸 C18:2 22.042.0 亚麻酸 C18:3 0.22.9 花生酸 C20:0 1.0 5.3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色泽 淡黄色 淡黄色 淡黄色至黄色 黄色至橙黄色 GB/T 5009.37 气味、滋味 具有稻米油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GB/T 5525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澄清、透明 澄清、透明 澄清 状态 液体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 5.4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水分及挥发物/(%)0.05 0.05 0.05 0.10 GB 5009.236 不溶性杂质/(%)0.05 GB/T 15688 谷维素含量a/(mg/kg)10000 LS/T 6121.1 甾醇a/(mg/kg)10000 GB/T 25223 酸价(KOH)/(mg/g)0.5 0.5 2.0 3.0 GB 5009.229中第一法冷溶剂指示剂滴定法b 过氧化值/(g/100g)0.25 GB 5009.227 J S Q BQ/JTYLY 0022S-2021 续表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溶剂残留量c/(mg/kg)浸出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0 20 GB 5009.262 压榨油 不得检出 总砷(以As计)/(mg/kg)0.1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0.1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10 GB 5009.22 苯并(a)芘/(g/kg)9 GB 5009.27 加热试验(280)无析出物 GB/T 5531 含皂量/(%)0.03 GB/T 55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执行 a谷维素、甾醇为油脂中固有,加工过程中保留。b稻米油(米糠油)的冷溶剂指示剂法测定酸价只能用碱性蓝6B指示剂。c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5.5 食品添加剂 5.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不得添加其他食用油类和非食用物质。5.6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测。5.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和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应逐批检验,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有:净含量、气味、滋味、色泽、透明度、状态、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5.35.6中规定的要求。J S Q BQ/JTYLY 0022S-2021 6.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6.4 组批与抽样 6.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4.2 抽样按 GB/T 5524 的规定执行。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本产品包装符合 GB/T 17374 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7.3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运输途中要保持车辆清洁、卫生。7.4 贮存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阴凉、干燥及避光,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如果产品有效期限依赖某些特殊条件,应在标签上注明。8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