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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THS
0002
S-2019
调味油
2019
调味
Q/JTHS晋 江市 安 海 天 鸿 食 品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JTHS 0002S2019调味油2019-05-30 发布2019-06-29 实施晋江市安海天鸿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JTHS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指标参考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污染物限量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真菌毒素限量参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30 日发布。本标准由晋江市安海天鸿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市安海天鸿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鸿演。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THS 0002S20191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葱和大蒜为辅料,经选料、原料预处理、配料、油炸、过滤、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调味油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194 大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THS 0002S201923.1原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2葱:应洁净,无变质、无污染,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要求。3.1.3大蒜:应符合 GH/T 1194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色泽,色鲜,无异色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香气浓郁,味醇正,回味绵长,无霉味、酸败味和异味组织形态澄清、透明油状体,不分层,无浮沉物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 g)1.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1铅(以 Pb 计)/(mg/kg)0.1苯并(a)芘/(g/kg)10黄曲霉毒素 B1/(g/kg)10溶剂残留量a/(mg/kg)20a以压榨油为原料的食用调味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 10mg/kg 时,视为未检出)。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THS 0002S20193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打开样品包装,量取 30mL 试样,倒入 50mL 清洁干燥无色玻璃烧杯中,观察其色泽、杂质和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按 GB 5009.23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溶剂残留:按 GB 5009.26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100 小包装,抽样数量为 10 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6.4产品检验6.4.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酸价和过氧化值。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THS 0002S20194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应分别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