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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Y
0001
S-2021
扁豆面粉
2021
扁豆
面粉
Q/JSY0001S2021通渭县金晟源粮油储备购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SY通渭县金晟源粮油储备购销有限公司通渭县金晟源粮油储备购销有限公司发布2021-03-08 发布2021-03-08 实施扁豆面粉Q/JSY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技术要求24 食品添加剂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6 检验规则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8 保质期4Q/JSY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规定起草。本标准由通渭县金晟源粮油储备购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江红本标准于2021年3月8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JSY0001S20211扁豆面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扁豆面粉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扁豆为原料,经除杂、清理、浸润、研磨、筛理、包装生产的扁豆面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507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103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JSY0001S20212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3.1.1扁豆扁豆:应符合LS/T 3103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至黄色,色泽均匀GB/T 5492气味、口味具有扁豆面粉特有的豆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均匀粉末状,无霉变和结块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组织形态和有无杂质。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3.0GB 5009.3灰分(以干基计),%2.5GB 5009.4粗细度全部通过 CQ20 号筛;留存在CB30 号筛不超过 20.0%GB/T 5507含砂量,%0.02GB/T 5508磁性金属物含量,%0.003GB/T 5509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总汞(以 Hg 计),mg/kg0.02GB 5009.17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苯并a芘,g/kg5.0GB 5009.27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2761 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Q/JSY0001S20213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种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出厂检验抽取大包装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从同一批次的 2个或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1.5kg做检验,1.5kg留样;小包装净含量5kg时,每批随机抽取单个包装4份,2份做检验,2份留样。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粗细度和净含量。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更换设备或停产一个月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工艺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Q/JSY0001S20214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系列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开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