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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LL
0001
S-2021
杏仁百合代用茶
2021
杏仁
百合
用茶
江 苏 灵 兰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LL 0001S-2021 杏仁百合代用茶 2021-07-19 发布 2021-08-23 实施 江苏灵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SL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3 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1 2Q/JSLL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 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铅(以 Pb 计)0.2 mg/kg,以及“豆类蔬菜、薯类”铅(以 Pb 计)0.2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灵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悦。本标准于 2021 年 7 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LL 0001S2021 1 杏仁百合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杏仁百合代用茶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杏仁、百合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藿香、大枣、甘草、干姜、薤白、罗汉果、桔梗、肉豆蔻、橘皮、茯苓、山药,经选材、清洗、干燥、粉碎或不粉碎、拼配、包装工艺制成的杏仁百合代用茶(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H/T 1091 代用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杏仁、百合、藿香、大枣、甘草、干姜、薤白、罗汉果、桔梗、肉豆蔻、橘皮、茯苓、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J S Q BQ/JSLL 0001S2021 2 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观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无劣变、霉变、无杂质 GH/T 1091 汤色 具有产品固有的汤色 GH/T 1091 香气 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无异气味 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质量分数)/%12.0 GB 5009.3 总灰分(质量分数)/%12.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0.1 GB 5009.12 氰化物(以HCN计)/(mg/kg)0.05 GB 5009.36 3.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J S Q BQ/JSLL 0001S2021 3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3.1、3.7 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2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低于 4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4.5.2 若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1.2 添加含有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要求原料的产品,标签中应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