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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Y 0005 S-2022 人参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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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Y 0005 S-2022 人参制品 2022 人参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YY Q/JYY 0005S-2022 (44520132S-2021)人参制品人参制品 2022-03-20 发布 2022-03-25 实施 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52002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1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I Q/JYY 0005S-202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池佳跃、颜仁梁、段启、谢昭钿、黄放东、蔡灏、吴育君、池佩新。本标准 2022 年 03 月 20 日首次发布。1Q/JYY 0005S-2022 人参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参(人工种植)、生晒参(人工种植)、鲜园参(人工种植)、糖参(人工种植)中的一种为原料,经灭菌、回潮(或不回潮)、成型(或不成型)、切制(或不切制)、干燥(或不干燥)、分选、封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人参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506 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DBS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Q/JYY 0005S-2022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红参(人工种植)、生晒参(人工种植)、鲜园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DBS22/024、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糖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17 号)”、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香气,味甘,无霉味和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且无污染、无霉变斑点、无虫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2.0(红参、生晒参)总灰分a,g/100g 6.0 人参总皂甙a,g/100g 1.6 铅(以 Pb 计)a,mg/kg 0.45 镉(以 Cd 计)a,mg/kg 0.5 总汞(以 Hg 计)a,mg/kg 0.0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注:a 指标按干燥品计。3.4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3Q/JYY 0005S-2022 5.1 感官要求 按DBS22/02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人参总皂甙:按 GB/T 19506 中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照原辅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 从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两个独立包装,不少于 200g,包装内容物不足检验数量时,可加倍抽样量,抽取两份,一份检验,另一份备查,净含量抽样应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需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重大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出厂检验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品。6.6.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检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型式检验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4Q/JYY 0005S-2022 7.1.2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外,还需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 产品包装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执行。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食用说明及标准编号等信息,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食用限量:3g/天(以干品计),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复合袋的产品,复合袋应符合GB 9683 的要求;采用塑料罐包装的产品,塑料罐应符合GB 4806.7 的要求;采用铝箔复合膜、袋包装的产品,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28118 的要求;采用玻璃罐包装的产品,玻璃罐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接触用纸或纸盒应符合GB 4806.8;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产品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受热、受潮,防止包装破损及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当及时加封。7.3.3 在周转堆放时,应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中。产品离地面 20cm以上,离墙面 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未开封、包装完整无破损的产品保质期以标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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