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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LS
0007
S-2019
梅花鹿人参膏
2019
梅花鹿
人参
Q/JYLS0007S-2019220456S-20192019030420220303*Q/JYLS备案号:220456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3 月 03 日集安市岳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YLS0007S-2019梅花鹿人参膏2019-02-10 发布2019-02-20 实施集安市岳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JYLS0007S-20191梅花鹿人参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梅花鹿仔鹿肉和鹿筋、生晒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阿胶、枸杞、茯苓、黄精、肉桂、甘草、橘皮、蜂蜜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煎煮、过滤、浓缩、配料、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梅花鹿人参膏(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为其他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Q/JYLS0007S-20192GB/T 18672枸杞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中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阿胶、茯苓、黄精、肉桂、甘草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第17号2012新资源食品 人参(人工种植)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养殖梅花鹿仔鹿肉和鹿筋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3.1.2 人参应为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同时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人参添加量为每 100g 产品添加人参 2.0g。3.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4 阿胶、茯苓、黄精、肉桂、甘草应符合中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5 橘皮应清洁干燥,无霉变无变质。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水果制品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中干制水果的规定。3.1.6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棕红色至棕褐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呈膏状或粘稠状半流体,允许存在部分结晶或全部结晶滋、气味味甜微苦,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甙/()0.04NY 318附录B水分,%50.0GB 5009.3Q/JYLS0007S-20193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总汞(以Hg计),mg/kg0.05GB 5009.17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铬(以Cr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mg/kg3.0GB 5009.26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处理。3.6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致病菌限量项目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Q/JYLS0007S-20194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10kg。随机抽取 1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6.5.2 出厂感官检验、净含量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出厂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3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4 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检验除外)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 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梅花鹿人参膏配料表:养殖梅花鹿仔鹿肉和鹿筋、生晒参(人工种植 5年或4年生)、阿胶、枸杞、茯苓、黄精、肉桂、甘草、橘皮、蜂蜜。净含量和规格:6g/袋、8g/袋、10g/袋、15g/袋或依据市场需求而定。食用方法:每日3040g,撕开即食,或用温水冲调即可食用。食用限量:人参每日食用量3g/天,本品每100g产品添加人参2g。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注意事项:不宜与藜芦、五灵脂同食。贮存条件: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保质期:24个月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集安市岳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集安市七彩花园 1 号楼 114 号,15943562688。产品标准号:Q/JYLS 0007SQ/JYLS0007S-20195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1041 千焦(KJ)12%蛋白质7.6 克(g)13%脂肪2.5 克(g)4%碳水化合物48.2 克(g)16%钠68 毫克(mg)3%8包装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内包装采用符合 GB 9683、GB 4806.7 要求的复合袋包装。封口严密,包装牢固。外包装为彩色印刷纸盒包装。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外用封口纸或打包带。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挤压、暴晒、雨淋、冰冻;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或挤压。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8层。10贮存10.1 密闭,置阴凉干燥处。10.2 库房应清洁、干燥、经常通风,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冰冻,禁止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同库贮存。10.3 应按品种、生产日期分别存放。离墙离地,垫离 15cm。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 8 层。11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