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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 0001 S-2022 豆蔬类糖水食品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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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 0001 S-2022 豆蔬类糖水食品罐头 2022 豆蔬类 糖水 食品 罐头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Q 0001S-2022 豆蔬类糖水食品罐头 2022-03-01 发布 2022-03-25 实施 佛山市南海嘉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JQ 备案号:4406016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0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Q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起草和发布单位:佛山市南海嘉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雅珊。本标准首次发布。Q/JQ 0001S-2022 1 豆蔬类糖水食品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蔬类糖水食品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产品分类中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2 绿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JQ 0001S-2022 2 DB46/T 107 椰子浆 NY/T 599 红小豆 NY/T 1049 绿色食品 薯芋类蔬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红豆糖水罐头 以水、白砂糖、红豆为原料,经预处理、配料、灌装、密封、杀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红豆糖水罐头。3.2 绿豆糖水罐头 以水、白砂糖、绿豆为原料,经预处理、配料、灌装、密封、杀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绿豆糖水罐头。3.3 芋头西米糖水罐头 以水、白砂糖、食用盐、芋头、西米、椰子浆为原料,适量添加酪蛋白酸钠、琼脂、蔗糖脂肪酸酯、碳酸氢钠、单硬脂酸甘油酯,经预处理、配料、灌装、密封、杀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芋头西米糖水罐头。3.4 红豆西米糖水罐头 以水、白砂糖、食用盐、红豆、西米、椰子浆为原料,适量添加酪蛋白酸钠、琼脂、蔗糖脂肪酸酯、碳酸氢钠、单硬脂酸甘油酯,经预处理、配料、灌装、密封、杀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红豆西米糖水罐头。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4.1.3 红豆 应符合NY/T 599的要求。4.1.4 绿豆 应符合GB/T 10462要求。4.1.5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要求。4.1.6 芋头 应符合NY/T 1049的要求。4.1.7 西米 应符合GB 2713的要求。4.1.8 酪蛋白酸钠 应符合GB 1886.212的要求。4.1.9 琼脂 应符合GB 1886.239的要求。4.1.10 蔗糖脂肪酸酯 Q/JQ 0001S-2022 3 应符合GB 1886.27的要求。4.1.11 碳酸氢钠 应符合GB 1886.2的要求。4.1.12 单硬脂酸甘油酯 应符合GB 1886.65的要求。4.1.13 椰子浆 应符合DB46/T 107的要求。4.1.14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红豆糖水罐头 绿豆糖水罐头 芋头西米糖水罐头 红豆西米糖水罐头 性状 红豆沉淀于汁液中 绿豆沉淀于汁液中 西米呈粒状,芋头呈小块状,应见各配料悬浮或沉淀于汁液中 粒状的红豆、西米悬浮或沉淀于汁液中 色泽 汁液呈红棕色,红豆呈煮熟后应有的色泽 汁液呈淡褐色,绿豆呈煮熟后应有的色泽 芋头、西米呈煮熟后的自然色泽 红豆、西米呈煮熟后的自然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红豆糖水应有滋味及气味,甜度适中,无异味 具有绿豆糖水应有滋味及气味,甜度适中,无异味 具有芋头、西米应有滋味及气味,甜度适中,无异味 具有红豆、西米应有滋味及气味,甜度适中,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6.0 固形物,%25.0 铅(以Pb计)/(mg/L)0.04 锡(以Sn计)/(mg/kg)150 注:锡限量指标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要求。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JQ 0001S-2022 4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样品于试管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有无杂质;品尝滋味,嗅其气味。6.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5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6 微生物指标 6.6.1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7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和抽样 7.1.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1.2 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不同部分,每批抽样数量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数不少于 2kg。样品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均应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方能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商业无菌、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情况下,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产品定型生产之前;更换生产设备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所有项目和标签。7.5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5.3 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7.6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6.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合格。Q/JQ 0001S-2022 5 7.6.2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6.3 型式检验项目中不超 3 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7 仲裁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规定执行。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T 17590、GB 4806.5、GB 4806.6、GB 4806.7、GB 4806.9 或GB 4806.10的规定。外包装是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允许发展其他包装形式,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运输产品时应防止曝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墙不得低于 30cm,离地不得低于 10cm。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包装完整下,从生产之日算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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