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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OLJ
0001
S-2019
蔬菜制品
2019
Q/JOLJ建 瓯 绿 剑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JOLJ 0001S2019蔬菜制品2019-05-08 发布2019-06-08 实施建瓯绿剑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JOLJ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氯化钠含量)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09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并参考 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08 日发布本标准由建瓯绿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建瓯绿剑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金荣、吴丽珍。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LJ 0001S20191蔬菜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制品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食用菌、罐装水煮笋、笋干或根茎类蔬菜、酱腌菜为原料,经整理,调味烹制(具体辅料有:食用盐、食用油、白砂糖、酱油、味精、食醋、香辛料),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蔬菜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用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LJ 0001S20192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35/T 735 闽笋干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根据使用的原料不同,产品分为:3.1调味食用菌:以食用菌为原料,经整理,调味烹制(具体辅料有:食用油、食用盐、白砂糖、酱油、味精、食醋、香辛料),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3.2调味蔬菜:以水煮笋、笋干或根茎类蔬菜、酱腌菜为原料,经整理,调味烹制(具体辅料有:食用油、食用盐、白砂糖、酱油、味精、食醋,香辛料),包袋、杀菌不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应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1.1根茎类蔬菜:应新鲜,无虫害、无霉变。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规定。4.1.2罐装水煮笋:应符合 GB 7098 的要求。4.1.3笋干:应符合 DB35/T 735 的要求。4.1.4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4.1.5腌制菜: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4.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7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8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9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要求。4.1.10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4.1.11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12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4.1.13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LJ 0001S20193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杂质不得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调味蔬菜调味食用菌水分/(g/100g)90氯化钠含量/(g/100 g)15a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铅(以 Pb 计)/(mg/kg)1.0b镉(以 Cd 计)/(mg/kg)(姬松茸制品除外)0.5总汞(以 Hg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c锡(以 Sn 计)/(mg/kg)250d米酵菌酸(mg/kg)银耳及其制品0.25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注:a仅适用于酱腌菜为原料的产品;b姬松茸制品除外;c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d仅适用于银耳制品。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LJ 0001S20194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3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致病菌限量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沙门氏菌500-注1: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罐头工艺生产的制品应符合罐头商业无菌的要求。4.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8食品添加剂4.8.1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原辅料查验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等。5.2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样品滤除汤汁后平摊于白色洁净的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3理化指标检验5.3.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LJ 0001S201955.3.2氯化钠含量:按 GB 5009.44 的方法检测。5.3.3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的方法检测。5.3.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5.3.5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测。5.3.6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测。5.3.7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测。5.3.8锡:按 GB 5009.16 的方法检测。5.3.9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的方法检测行。5.4微生物检验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5致病菌限量检验5.5.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5.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6商业无菌检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7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检验批。7.2抽样同一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得小于200袋(瓶),从每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18袋(瓶)样品,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备查样品。7.3检验分类7.3.1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2出厂检验产品必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或商业无菌。7.3.3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LJ 0001S20196检验项目为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厂三个月恢复生产时;c)原料、加工工艺或者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4判定规则7.4.1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7.4.2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出现不符合项时,允许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者判为合格;复检仍不合格者,判为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贮存和保质期8.1标签、标志8.1.1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8.1.2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8.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要求的规定,封口应严密。8.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途中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曝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8.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库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应防止产品受到挤压、损伤等。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