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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YY 0013 S-2022 天龙归元桑蚕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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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YY 0013 S-2022 天龙归元桑蚕粉固体饮料 2022 天龙归元 桑蚕 固体 饮料
Q/JLYY0013S2022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LYY甘甘肃肃省省金金羚羚集集团团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2022-01-06 发布2022-01-06 实施天龙归元桑蚕粉固体饮料Q/JLYY0013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8 保质期 4Q/JLYY0013S2022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义斌本标准于2022年01月06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JLYY0013S20221天龙归元桑蚕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龙归元桑蚕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蛹(精选、干燥、粉粹)、桑叶(精选、水提取、浓缩、干燥、粉碎)为原料,辅以食用盐、麦芽糊精、添加食品添加剂(木糖醇、赤藓糖醇、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干燥、分装加工而成的可直接冲泡饮用的天龙归元桑蚕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9饮料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JLYY0013S20222DBS 45/03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冻鲜桑蚕蛹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程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 桑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1.2 蚕蛹:应符合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及DB S 45/030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2.2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2.3 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3.1.2.4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3.1.2.5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GB 7101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味道,口味纯正,无异味。状态颗粒状或粉末状、均匀一致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三氯蔗糖,g/kg0.25GB 22255注:三氯蔗糖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Q/JLYY0013S20223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8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木糖醇、赤藓糖醇、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瓶),10袋(瓶)用于检验,5袋(瓶)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Q/JLYY0013S20224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9683、GB 4806.4、GB 4806.5、GB 4806.7、GB/T 28118的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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