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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YH
0010
S-2022
蒲公英白茅根饮品
2022
蒲公英
白茅根
饮品
江 苏 莹 华 生 物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YH 0010S-2022 蒲公英白茅根饮品 2022-01-27 发布 2022-03-03 实施 江苏莹华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 布 Q/JSYH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41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0 2Q/JSYH0010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本标准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制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的铅(以 Pb 计)0.3mg/L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江苏莹华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子强。本标准于 2022 年 0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YH0010S-2022 1 蒲公英白茅根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蒲公英白茅根饮品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蒲公英、白茅根、芦根、蜂蜜和水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包括原料粉碎、浸泡、煎煮)、浓缩、调配、装袋或装瓶、封口、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蒲公英白茅根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452 玻璃瓶罐垂直轴偏差试验方法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J S Q BQ/JSYH0010S-2022 2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2020 年)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根据需要对饮用水做净化或纯化处理,处理后的饮用水应符合相关饮用水的标准规定要求,标签可对处理后的饮用水类型进行标示。3.1.2 蒲公英、白茅根、芦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2020 年)的规定。并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 GB2760、污染物限量 GB2762 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 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产品特有的色泽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 50 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鉴别气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滋味正常,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粘稠状膏剂、沉淀属于正常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g/100 g)10.0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中试验用圆筛为不锈钢丝织成,其钢丝直径为 1 mm,孔眼为 1.0 mm1.0mm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g/100 g)1.0 GB/T 12143 菊苣酸(g/100 g)0.003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 第一部(2020 年)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5.0 GB 5009.33 总砷(以 As 计)/(mg/kg)0.2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锡(以 Sn 计)a/(mg/kg)150 GB 5009.16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无添加剂。J S Q BQ/JSYH0010S-2022 3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或 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或 CFU/mL)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或 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g 或 CFU/mL)20 沙门氏菌/(/25g 或 25/mL)5 0 0 GB 4789.4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无添加剂。3.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5.2 型式检验 5.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5.3 组批与抽样 5.3.1 以同一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3.2 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盒,抽样数量20 盒。样品分成 2 份,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5.3.3 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 J S Q BQ/JSYH0010S-2022 4 5.4 判定规则 5.4.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4.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标签应清晰、牢固,其内容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6.1.2 产品储运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所使用的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食品包装用金属制品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 GB/T8452 的规定。6.2.2 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相应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的洁净库房内,产品堆放时应有垫板,离地大于 10cm、离墙壁大于20cm。不得和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潮湿污染物堆放在一起。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的产品的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