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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WC 0001 S-2022 黑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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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WC 0001 S-2022 黑蒜 2022
江 苏 维 昌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WC 0001S-2022 黑蒜 2022-05-15 发布 2022-06-03 实施 江苏维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SWC 代替 Q/JSWC 0001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1 6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0 2Q/JSWC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JSWC 0001S-2019。本标准与Q/JSWC 0001S-2019相比,主要改动为: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3.4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中的“大肠埃希氏菌0157:H7”指标。本标准的编制遵循了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贯彻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的指标值:铅(以Pb计)0.8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蔬菜制品规定“铅(以Pb计)1.0mg/kg”。本标准由江苏维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文才、赵晓东。本标准于2016年7月首次发布,2019年6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5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JSWC 0001S-2022 1 黑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蒜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为原料,经预处理、筛选、高温高湿自然发酵、热风干燥、分拣、包装工艺制成的可即食的黑蒜(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5160 包装 卡纸板折叠纸盒结构尺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蒜 应成熟、色泽一致、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无散瓣、皱缩空腔)、干燥,无霉变、腐烂、发芽、虫蛀等现象,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J S Q BQ/JSWC 0001S-2022 2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外观 蒜头完整肥硕、蒜皮呈灰褐色、蒜瓣呈黑褐色 目视、鼻嗅、口尝。滋味与气味 具有发酵大蒜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质地呈果脯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2556 GB 5009.3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1.06.0 GB/T 12456 铅(以Pb计),mg/kg 0.8 GB 5009.12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3 GB 4789.3 霉菌,CFU/g 25 GB 4789.15 沙门氏菌 n=5,c=0,m=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n=5,c=1,m=100,M=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与抽样 4.1.1 组批 J S Q BQ/JSWC 0001S-2022 3 由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1.2 抽样 4.1.2.1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样品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4.1.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样品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4.2 检验分类 4.2.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出厂检验为每批必检;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2.2 型式检验 4.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原料来源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2.2.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中除 3.1、3.6 外的全部内容。4.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膜、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包装规格根据客户要求而定;外包装采用礼盒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5160的规定。产品的包装形式和规格也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但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重压、碰撞、挤压、雨淋。J S Q BQ/JSWC 0001S-2022 4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做到堆放整齐,离地离墙15cm以上。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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