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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DDY
0004
S-2021
调味蛋液
2021
调味
江 苏 康 德 蛋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KDDY 0004S-2021 调味蛋液 2021-08-06 发布 2021-09-10 实施 江苏康德蛋业有限公司发 布 Q/KDD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1 8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0 9Q/KDDY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镉(以 Cd 计)0.04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蛋与蛋制品”的镉(以 Cd 计)0.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康德蛋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俊伟、周蓓、缪冬建。本标准于2021年8月首次发布。J S Q BQ/KDDY 0004S-2021 I 调味蛋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蛋液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蛋为原料,经预处理、打蛋、去壳、过滤,添加(或不添加)饮用水、稀奶油、芝士粉(再制干酪)、白砂糖、牛乳、食用盐、料酒、鸡粉、味精、玉米淀粉、香辛料调味品、复合调味料等,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柠檬酸、胡萝卜素等,经混合均匀、巴氏杀菌、灌装、冷冻等工序制成的调味蛋液(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蛋与蛋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47 蛋与蛋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 GB/T 8885-2017 食用玉米淀粉 J S Q BQ/KDDY 0004S-2021 I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3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谷氨酸钠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 25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GB 251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产品按配料不同可分为:调味蛋液(蛋挞专用)、调味蛋液(鸡蛋布丁)、调味蛋液(蒸蛋专用)、浓缩调味蛋液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鲜蛋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4.1.2 稀奶油应符合GB 19646的规定。4.1.3 芝士粉应符合GB 25192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4.1.5 牛乳应符合GB 25190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7 料酒应符合SB/T 10416的规定。4.1.8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9 鸡粉应符合SB/T 10415的规定。4.1.10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11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12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4.1.13 谷氨酸钠应符合GB 1886.306的规定。4.1.14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31的规定。J S Q BQ/KDDY 0004S-2021 I 4.1.15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4.1.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16 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4.1.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呈黄色或奶黄色,均匀一致。取适量试样置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尝其滋味,闻其气味。组织形态 组织细腻,质地均匀,无酸败、无霉变、无生虫。气 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90 GB 5009.3 铅(Pb)/(mg/kg)0.2 GB 5009.12 镉(Cd)/(mg/kg)0.04 GB 5009.15 总汞(以 Hg 计)/(mg/kg)0.05 GB 5009.17 4.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5104 106 GB 4789.2 大肠菌群数/(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备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T 4789.19 执行。4.5 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6 兽药残留 J S Q BQ/KDDY 0004S-2021 I 兽药残留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允差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除 4.1 以外规定的全部要求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5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质量要求和微生物要求均合格,判该批为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J S Q BQ/KDDY 0004S-2021 I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签应有:产品名称、质量(重量)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膜袋,或按合同要求和市场需要进行包装;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或塑模包装。6.3 运输 运输应使用制冷车或保温车,车厢内应保持在-12及其以下温度。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及其以下温度冷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