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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CSW 0001 S-2022 乳酸菌菌粉和凝结芽孢杆菌菌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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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CSW 0001 S-2022 乳酸菌菌粉和凝结芽孢杆菌菌粉 2022 乳酸菌 凝结 芽孢 杆菌
常 州 科 畅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KCSW 0001S-2022 乳酸菌菌粉和凝结芽孢杆菌菌粉 2022-05-11 发布 2022-06-02 实施 常州科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KCSW 代替 Q/KCSW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1 6 5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0 1Q/KCSW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KCSW 0001S-2020,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原料;更新了部分辅料要求;修改了微生物限量;完善了标签要求;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常州科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伟。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首次发布,2022 年 5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KCSW 0001S-2022 1 乳酸菌菌粉和凝结芽孢杆菌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酸菌菌粉和凝结芽孢杆菌菌粉的命名规则、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乳杆菌属嗜酸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植物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瑞士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清酒乳杆菌、弯曲乳杆菌、卷曲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乳亚种、唾液乳杆菌、双歧杆菌属(青春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链球菌属(嗜热链球菌)、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凝结芽孢杆菌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乳粉、乳糖、酵母抽提物(酵母加工制品)、海藻糖、阿拉伯胶,分别经菌种培养、发酵、离心、干燥、粉碎或不粉碎、混合或不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用于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烘培食品、干果食品、泡菜及发酵剂等用途的乳酸菌菌粉和凝结芽孢杆菌菌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 S Q BQ/KCSW 0001S-2022 2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T 20886.2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酵母加工制品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翅果油等 2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 第 1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 第 6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酵乳杆菌 CECT5716 等 3 个菌种的公告(2016 年第 6 号)关于弯曲乳杆菌等 24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3 命名规则 命名规则为“菌种名称+菌粉”,例如:以嗜酸乳杆菌为原料的产品,则命名为“嗜酸乳杆菌菌粉”。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乳杆菌属嗜酸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植物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瑞士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卷曲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乳亚种、唾液乳杆菌、双歧杆菌属(青春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链球菌属(嗜热链球菌):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QB/T 4575的规定,原始菌株经过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或者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鉴定或者保藏。4.1.2 清酒乳杆菌: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20 号)、QB/T 4575 的规定,原始菌株经过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或者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鉴定或者保藏。4.1.3 弯曲乳杆菌:应符合关于弯曲乳杆菌等 24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QB/T 4575的规定,原始菌株经过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或者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鉴定或者保藏。J S Q BQ/KCSW 0001S-2022 3 4.1.4 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 第 6 号)、QB/T 4575 的规定,原始菌株经过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或者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鉴定或者保藏。4.1.5 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翅果油等 2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 第 1 号)、QB/T 4575 的规定,原始菌株经过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或者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鉴定或者保藏。4.1.6 凝结芽孢杆菌: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酵乳杆菌 CECT5716 等 3 个菌种的公告(2016 年第 6 号)的规定,原始菌株经过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或者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鉴定或者保藏。4.1.7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8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4.1.9 酵母抽提物(酵母加工制品):应符合 GB/T 20886.2 的规定。4.1.10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4.1.11 阿拉伯胶:应符合 GB 29949 的规定。4.1.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规定。4.1.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GB 1520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色泽均匀一致,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在自然光线下,打开包装袋,将产品倒入白色瓷盘中,仔细观察产品的色泽、组织状态、嗅其气味是否正常,并观察有无异物;可直接食用的产品,品其滋味 组织状态 粉状或颗粒状,无结块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无异嗅、无腐败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J S Q BQ/KCSW 0001S-2022 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活菌数b,CFU/g 108 GB 4789.35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c,/25g 不应检出 GB 4789.1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c,/25g 不应检出 GB 4789.30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 凝结芽孢杆菌活菌数的检测方法按照附录 A 进行。c 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产品。4.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活菌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4.5 规定的全部项目。J S Q BQ/KCSW 0001S-2022 5 5.4 组批和抽样 5.4.1 以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5.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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