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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FJ
0004
S-2019
日式酒味调料
2019
日式酒味
调料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YFJQ/JYFJ 0004S-2019代替Q/JYFJ 0004S-2016日式酒味调料2019 年 8 月 4 日 发布2019 年 8 月 10 日实施揭揭阳阳市市富富嘉嘉味味业业制制造造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52005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9日Q/JYFJ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是按GB/T1.1标准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JYFJ 0004S-2016日式酒味调料。本标准与Q/JYFJ 0004S-2016的主要差异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制定了酒精度的范围值;更新了实验方法。本标准由揭阳市富嘉味业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揭阳市富嘉味业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部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军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代版本发布情况为:Q/JYFJ 04-2006,Q/JYFJ 04-2009,Q/JYFJ 0004S-2012,Q/JYFJ 0004S-2016Q/JYFJ 0004S-20191日式酒味调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日式酒味调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黄酒及食用酒精为主要风味原料,以葡萄糖浆、果葡糖浆、酿造酱油、谷氨酸钠、乳酸、香辛料为辅料,经调配和加热灭菌而成的日式酒味调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023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学 菌落总数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1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0343食用酒精GB/T 13662黄酒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8186酿造酱油GB/T 20882果葡糖浆GB/T 20885葡萄糖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JYFJ 0004S-2019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味淋风味调料:以黄酒为主要风味原料,配以葡萄糖浆、果葡糖浆为调味料,食用酒精、酿造酱油、香辛料为增味料,经加饮用水调配和蒸煮而成的用于烹调、烧烤用的液态日式风味调料。3.2 清酒风味调料:以黄酒和食用酒精为主要风味原料,配以葡萄糖浆为调味料,乳酸、味精、香辛料为增味料,经加饮用水调配和蒸煮而成的用于烹调的液态日式风味调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和GB 2758的规定。4.1.2 葡萄糖浆应符合QB/T 20885和GB 15203的规定。4.1.3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4 果葡糖浆应符合QB/T 20882和GB 15203的规定4.1.5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10343的规定。4.1.6 酿造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4.1.7 乳酸应符合GB 2023的规定。4.1.8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9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10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2、GB 2763、2763.1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味淋风味调料清酒风味调料色泽琥珀色或淡黄色,有光泽无色或淡黄色气味和滋味鲜甜、醇厚、无异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醇香、无异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体态清亮透明清亮透明杂质允许少量聚集物,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味淋风味调料清酒风味调料酒精度(20,V/V)%6.015.010.0-18.0Q/JYFJ 0004S-20193总酸(以乳酸计),%2.02.0总糖,(以葡萄糖计),%102食盐(以 NaCL),21总 砷(以 As 计),mg/0.5铅(以 Pb 计),mg/0.5黄曲霉毒素 B1g/kg5.04.4微生物指标4.4.1 指示菌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CFU/g304.4.2 致病菌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见表4。表5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乳酸按生产适量使用谷氨酸钠按生产适量使用4.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烧杯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环境中,用感官进行检验。6.2 食品添加剂按相关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Q/JYFJ 0004S-201946.3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4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6.5 总酸、总固形物、总糖按GB/T 13662规定的方法检验。6.6 食盐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6.7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8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9 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6.10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11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1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6.12.1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12.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食盐、酒精度、总酸、总糖、净含量偏差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Q/JYFJ 0004S-201957.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4章4.2、4.3、4.4、4.5、4.6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包装储运标志还应有“防雨”、“防潮”、“防晒”、“箱内数量”等字样或标记,并应符合GB/T 191及GB/T6388的相关规定。8.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GB 9681的聚氯乙烯和符合GB 9687的聚乙烯包装材料,包装必须完好、整洁,封口应严密、牢固。8.3 运输8.3.1 用车运输,运输汽车必须卫生、清洁,运输过程应有防雨、防潮和防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运输中还应注意防晒、防压、轻装卸。8.4 贮存8.4.1 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温度骤然升降。库内温度应控制在30以下。8.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易发潮的物品堆放在一起。8.4.3 产品在库内应离墙离地存放。8.5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12个月。